老律师心得体会5篇

时间:2022-10-11 17:05:16 分类:心得体会

为了可以写出一篇优秀心得体会,我们需要将大纲梳理清楚,心得体会想要写得具有感染力是不容易的,结合自己的真实想法才是最重要的,以下是合同范文网小编精心为您推荐的老律师心得体会5篇,供大家参考。

老律师心得体会5篇

老律师心得体会篇1

我是一名执业的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我和党中央及全国律师协会对律师行业的要求高度保持一致,在省司法厅和省直律协的领导下,认真、谨慎的履行自己的职责,严格要求自己,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业务上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律师业务也有了新的发展,现分项总结如下:

一、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在执业过程中,我忠于宪法和法律,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执业为民,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认真遵守《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和本所的各项管理制度,还积极参加修改制度,提出建议;明明白白告知委托人的各项权利和风险,不为谋取业务而误导当事人或者做虚假承诺;没有私自接受委托和收费,收取额外报酬的行为;没有向我所瞒报、少缴代理费的行为;没有采用贬损、诋毁、降低收费标准等不正当手段进行业务竞争的行为;严格按业务操作规程办理,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和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行为;与法官、

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相互关系中,没有非工作场所会见的行为,没有请客送礼和指使当事人送礼的行为,没有假借他人之名向当事人所要财务的行为;没有向司法机关出示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的行为;没有从事违法和有悖律师职业道德、公民道德规范,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二、遵守律协章程、履行会员义务情况;

在执业过程中,我严格遵守律师协会章程,积极履行会员义务,主动参与律协活动,并按时参加各种律协会议及培训。

三、办理业务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三类案件”情况;

四、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社会服务,参与公益活动情况;

1、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情况;

由于是执业不满三年目前没有接到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2、社会服务情况;

执业以来,我积极参加各类社会服务活动,并成为某社会服务机构的法律义工,为社会提供义务法律服务,普及法律知识,促进法治进步;

3、参与公益活动情况。

执业以来,我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公益活动,为社会献爱心,积极传播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公益理念。

五、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情况及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情况。

老律师心得体会篇2

从第一天李会长讲课开始,就有好多律师讲我们律师应走专业化的道路,要一门精,不要样样都懂,样样又都不行。好多律师都好拿英美、香港来举例,证明律师专业化的重要性。直到后来一位律师讲到台湾律师的情况时,说人家台湾的高雄平均每2个半律师就有一个所,且大多律师都是万金油律师,专业化程度不高。我就在想,为什么台湾会和英美,香港不一样呢?难道台湾的市场经济不发达吗?显然不是。那是什么呢?突然我恍然大悟了,我明白了,两者区别的最根本原因在于两者处在不同的法系,也就是我们通常讲的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

我们大家都知道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法律适用上要证明问题或者说论证某一观点时的论证方法不同前者习惯用归纳的形式,后者者习惯用演绎形式。归纳有时叫做归纳逻辑是论证的前提支持结论但不确保结论的推理过程。归纳是从个别性或特殊性知识的前提得出一般性知识的结论的推理。它是一种或然性的推理,即前提真结论未必真。它是从一系列具体事实概括为一般原理的推理方法。透过大量的现象来抓本质,将一定的事实(现象、过程)归入某个范畴,并找到支配的规律性。大陆法系则是演绎法,特征是从一般到个别,也就是从一般的原理为前提去论证个别事物,从而推导出一个新的结论。

这样的论证问题方法的差异表现在立法上就是英美法系采用的是判例法,大陆法系则是成文法。判例法其基本原理是遵循先例,即法院审理案件时,必须将先前法院的判例作为审理和裁决的法律依据;对于本院和上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所处理过的问题,如果再遇到与其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在没有新情况和提不出更充分的理由时,就不得作出与过去的判决相反或不一致的判决。法院的审级越高,其判例适用的范围就越广,所有法院必须考虑本院以前的判例;上诉审法院一般也要受自己判例的约束,最高审级法院判例,对所有下级法院都有约束力。大陆法系则是规则明确、系统。规则之间的逻辑关系构成一个概念体系、制度体系,运用容易。是指从一个大前提出发来得出一个结论。一个大前提,一个小前提,如果大前提包含了小前提,从而得出一个确定的结论。例如大前提,人都会死。小前提,苏格拉底是人。结论,苏格拉底会死。

在实行判例法的国家,由于长期的历史积累,各国的判例浩如烟海,使得这些判例法国家的诉讼越来越职业化,对法律界人士的专业化要求程度也就更高。律师要做的最重要的事也是从卷帙浩瀚的判例汇编中搜觅出自认为最利于自己的当事人的判例,并精巧地运用区别技术。判例法将创制法律的权利交给了法官,法官就成了立法者,可以说法官每天都在创设新的法律,只要他们审理案件,其审理的过程也就是立法的过程。英美国家法官断案遵循遵从先例原则,就是从以前判断的先例中抽取其法律原则和精神以作为以后断案的准绳,每个有拘束力的案例大多收编进判例汇编,导致判例汇编浩如烟海,即使是以之作为职业的法官也是棘手难从,没有长期的法学专门训练是根本无法驾驭判例法的。这样形成严重的职业门槛,法律行业成为巨大的产业,全社会在法律的规制下运转,普通人根本就是处于法律人的统治之下。判例浩如烟海,相应的法律也就是浩如烟海了,在这样的国家,要想成为万金油律师那是绝对行不通的。单单就一个法学领域的法律就天天有新的,天天需要律师去领会和掌握,律师们那里还会有心思学习其他的呢?律师们想专业化程度不高也不行啊。也就是说在实行判例法的国家,律师想成为万金油型的是想都不用想的事,而不是你律师个人愿意不愿意的事。人家英国就单单从律师一开始入职就分工明确,即事务律师与出庭律师。

老律师心得体会篇3

这篇文章的主题就是初级律师应当具备主人翁精神,对自己负责的法律事项都应倾尽智慧和时间,以主人翁的心态来对待。作为一名准备成为执业律师的实习律师或初级律师,应当以一名执业律师的标准来要求自己,对上司和客户交代的事项勇于担当作为一名独立律师的责任,作出独立判断,并将其交付的成果视为最终成果。具体而言做到如下几点:

1、 穷尽其智慧和时间去完成其力所能及的工作;

2、不出现不合理的依赖其他同事或上级

3、来加工、翻新或重新进行法律研究和分析或监督;

4、 采取积极主动的工作态度和方式; 对其负责递交的工作成果承担全部责任。 下面分别对以上四个方面做出详细说明:

一、 穷尽其智慧和时间去完成其力所能及的工作不少初级律师在时间许可的情形下,未能穷尽其智慧和时间,就匆匆交付工作成果,长期这样下去,容易形成不求精良的惰性。 要达到穷尽时间和智慧,初级律师可以遵循不假定及不断检查的两个原则,并执行追求完美、自我挑战及可以更好的三个标准进行检验。

(一) 不假定(原则一)随意假定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想当然”,随意假定的危险很大,有时会导致律师给出错误的法律建议。随意假定是思维不严密,甚至可以说是“偷懒”的代名词。

例1:我们在某数据库或某法律法规汇编找到某法律条文,不能想当然就认为该条文一定适用于待解决的事情,也不能想当然就认为所查找的法律条文一定是最新的且是有效的。我们应该做的是首先调查该法律是否仍然有效,然后分析该法律是否适用于待解决的具体事项。如果对拟适用的法律没有从实效性和实用性做完整细致的核查,那么由此推断出来的法律结论有可能是站不住脚的。而如果客户依赖于律师不准确的法律建议作出了某商业决定,事后被证明该律师的法律建议存在瑕疵,造成了客户的损失,律师将面临过错追责和赔偿的风险。

例2:原告律师拟就被告违约起诉解除合同。原告律师的案情分析思路应当是:原告如果取得胜诉,需满足以下若干法律要素及证据条件。如果律师停留在此,不做进一步分析,等于在某种情形下假定了被告不会提出最强有力的抗辩。因此,律师应当继续分析被告可能会如何抗辩(诉讼时效已过,原告违约在先等),并对被告的抗辩做出分析并提出反驳及相关解决方案。

(二) 不断检查(原则二)初级律师要有耐心、多花时间通过一遍又一遍的细致检查,不断修改错误或精简文字等

方法进一步完善法律文件,最后在交付期限前达到自己认为满意的程度。初级律师应当在条件许可的情形下穷尽其智慧和时间完成每一次工作任务(不管是否和法律相关),交出自己按当时的实力已倾尽全力的不留遗憾的作品。

(三) 追求完美(标准一)

初级律师应当在不断思考和改进的前提下,使得自己出具的法律文书/文件不管是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可以质量更高、更精简、更直接。因为法律是严肃的,在法律文件/文书上任何一个用词和标点符号的瑕疵都会在某种程度影响律师的可信赖程度。

(四) 自我挑战(标准二)初级律师可以对拟递交的工作成果进行假想的挑战,即想象自己是上司,对工作成果的语法和文字的准确性、逻辑结构、分析推理及文字的简洁性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并近乎苛刻的

质疑和挑战,并实施迎接这些挑战的措施,不断完善作品,加强作品的严谨性和逻辑性。

(五) 可以更好(标准三)递交工作成果之前,使得自己出具的法律文书/文件不管是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可以质量更高、更精简、更直接。这样有利于我们进一步挖掘自己身上的潜能。

二、 不应不合理地依赖他人完成自己本可以完成的工作现实中发生在初级律师身上缺乏独立性的常见例子有:

1、在法律建议中,没有引用法律条款,只陈述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这是不专业的,因为读者无法核实;

2、对引用的法律没有进行时效性检查,该法律有可能已被废除或被部分修正;

3、就拟适用的法律在当地的实践,未咨询政府部门,可能导致的后果是律师先入为主,和实际操作有出入;

4、在中英文互译中有不少的词语没有一一对应、准确无漏地翻译出来,后果是让上级律师重新翻译或发回重做;

5、没有按上司的书面或口头审核意见逐条修改法律文件,后果是需要上级律师再次审核。要达到独立且全力完成工作,初级律师可以遵循负责人定位和最后成果定位的执业原则,并执行做足功课、无代办情形及管理意外三条判断标准,脱离对他人不合理的依赖。

(一) 负责人定位(原则一) 不少年轻律师刚入行时没有主动承担起合格律师应当承担的责任,而总是过多依赖上级律师对其工作的监督和修改。这种依赖性对律师成长不利。无论初级律师在某些法律事项上

是多么没有经验,在接到工作指令后,应当想象自己就是直接面对客户的负责律师或直接视上级为你的客户,而不存在上级律师,自己独立承担工作成果的法律责任。当然,初级律师可以就不清楚的问题请教上级律师或同事,但在寻求帮助之前一定要经过充分的分析和思考,寻求帮助的前提是在穷尽自己的调查分析后,而不是直接寻求答案。

(二) 最后成果定位(原则二) 初级律师容易出现没有把其工作成果视为最终成果,而总是假定其上级律师会帮助其校对、检查和复核的错误观念。如果初级律师视拟递交的工作成果为最后成果,就肯定不会草率行事,就会在完成初稿后做一遍又一遍的检查、修改、完善。这样的作品一定会比只简单检查一两遍的要完善许多,且是高质量的精品。将工作定位于最后成果有利于培养初级律师的高度责任感,使其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保持缜密的习惯。当然,初级律师也要意识到快速、按时交付工作成果的重要性。可以先完成自己确保合格或者说会令人满意的但还没达到完美的工作成果,在可行的前提下,尽全力递交力所能及

的完美作品。在很特殊的情形下,上级律师会让你立即交付手头上现有的工作成果,而不管质量如何,也不管是否完成。为了提前应对这种情形,初级律师应当在刚开始制作工作报告时就尽量先按合格标准进行,避免交付质量不合格作品。

老律师心得体会篇4

一、良师,实习律师的引航人

经历属于个体,却无法脱离时代的烙印。在进入律师行业之前,我想大多数朋友都曾纠结于一个问题:如何选择律师事务所?答案可谓千奇百态:有的首当其冲关心待遇或今后的案源,有的关心律所在当地乃至全国的地位及声望,有的则关心律所的规模等等,不过希望有个好师傅带教却是我们大多数人的共识。

良师,是现代社会各行各业争相竞抢的稀缺资源。一位有师德的老师,对学生来说是一种幸运,对学校来说是一种资源,对国家来说更是一种财富。因为孩子是祖国的希望,教育要从小抓起,所以幼教愈发受到社会的重视。

同样的道理,实习律师是律师队伍发展的后劲与希望,所以实习律师的正确执业理念、思维方式及工作习惯都应从初期进行引导。只有这样,才能减少甚至杜绝行业所诟病的"乱收费乱收案"、"触犯高压线"等个案现象;才能培养出更多的张思之;才能将律师队伍打造成真正的精英群体!

二、梦里寻他千百度,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

众所周知,实习律师对良师的渴望是多么真切,但自古有云"教会了徒弟,饿死了师傅",在律师行业尤为如此。因为目前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尚不成熟,案件资源非常有限。不由感慨"律师行业的良师何其难觅"?所以抱着"严师出高徒"的侥幸,我最后选择试试以管理严格相传于行业内部的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于是在20xx年,我有幸被张林芳所接纳为其中一员。

进所后,我先后跟随过两位律师学习。刚到所里,师傅告诉我要真正融入一个集体必须要了解她的文化和底蕴,而且告诉我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去了解。因为我初到常州没有什么朋友圈,师傅不仅邀我一起打球、融入大家,而且在师傅和一位同事老乡的引荐下我认识了更多的朋友和老乡。那时,师傅还时常在方便的时候找我谈心,了解我的思想动态,帮我指出问题、鼓励我突破。有时从师傅的谈话内容到谈话场所的变化,我都能感受到他的急我所急。

所以,我就这样遇到了乐于施教的师傅,何其幸运!

三、"师傅"领进门,修行靠个人。摆正心态,真诚待人、谦卑修行

真诚的心态和谦卑的姿态,在实习道路乃至整个人生旅途中,都是必须要有的一种心态。"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抛弃你的顾虑,敞开你的心扉,只有这样,才有心灵上的对话,才能有幡然悔悟的认识与改正。谦卑前行中的"谦卑"不是自高自大,也不是顾影自怜,而是怀着对他人的尊重,虚心与他人交流、真诚向他人请教,要放得下自己高昂的头颅。所以,只有调整好自己的心态,才有可能获得良师们的金玉良言。

汝所欲学诗,功夫在诗外。

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首要工作是利用法律武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律师的办案能力是其必要的基本才能之一,他需要我们积累深厚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办案经验及对整个案件走向的精准判断。此外,优秀律师往往还具有方面的综合素养。在执业理念上,前辈律师们不仅仅将律师当作谋生的一份职业,更将其视为包含理想与追求的事业。因此他们可以不计回报地利用休息时间帮助年轻律师,不计得失地为单位的长远发展及社会行政事务奉献自己的智慧。在为人处事方面,前辈律师们的感恩、坦诚、胆大心细、严于律己、宽于待人,从过去到现在,即便是功成名就之后,他们仍然身体力行着。

囿于律师工作的高要求,在实习期间,我有过烦恼和痛苦。曾经我为长时间准备的代理思路不被重视而感到失落、为自己的只知其一不知其二而困顿。这些都是学习过程中常有的情形,学习意味着不断犯错。庆幸的是,一路上有良师们的鼓励与帮助。所以尽管我的律师路还刚开始,前方也满是荆棘,但我会谨记良师们的敦敦教诲,我相信会与张林芳所同在、并行,我会从泥泞的小路走向平坦的康庄大道!

四、脚踏实地、养精蓄锐、不负师恩

实习期间,在前辈律师们和律所的关心下,自己获得了一定的成长。但饮水须思源,尽管现在还未到"饮水"的时候。我想如何在律师路上走的更好、行的更远才是对知遇之恩的最好回报。

做事首要的是做人,换句话来说,做事要有尊重他人之心、坦诚相待之心和感恩之心。对于我们律师而言,更应如此。只有这样,我们才不会枉费前辈律师们对我们的付出,才能为后辈树立良好的道德楷模,才能当之无愧地成为令人敬仰的精英之师。生活就像一面镜子,你怎么对待他人,他人就会怎样对待你。一个实习律师要拥有坦诚、感恩的心,才能赢得智者的青睐。一个实习律师要以主人翁的意识关心集体、为单位添砖加瓦,才不枉费律所给你发展的机会。一个实习律师要有感恩社会的心,尽自己的绵薄之力参与社会公益,才能获得社会的认可。

塑造专业的职业素养与执业形象。律师是一份令人羡慕的行业,但也是一份与艰辛、危险相伴的行业。我们要时刻保持清醒的认识,守住法律与道德的底线。另外律师的第一职业形象将在很大程度上关系到其与他人的后续交往。因此,得体的服装、适宜的面部表情及言语、大方得体的待人接物,都是需要实习律师注意的。

加强知识的积累,提高执业能力。成为一名合格乃至优秀的律师,应该算是对师恩的最好报答。合格律师的塑成不是一蹴而就的,她需要细水长流的积累与持之以恒的坚持。律师是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者,法律知识是律师应该掌握的基本知识。除此之外,律师还应加强社会知识的汲取,不断充电,将知识转化到执业过程中,提高自己的执业水平,只有这样才能成为行业里的佼佼者。所以,实习律师最初也要有厚积薄发的意识,要有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的准备。

现在我受教于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已经有段时间了,自己的所学还只是沧海一粟,但其中一点一滴的成长与收获却都离不开良师们的指点与鼓励。实习的一路上,我曾有过迷茫、失望与退缩,但无论今后或将来,我会始终以张林芳所"敬业、勤业、精业"的所训为指导,让那些未能把我打倒的困难将让我变得更加强大!待到彩虹到来的那一天,我也要像恩师们一样最大限度的发挥自己的光与热,对身边人,对所里,对社会!

老律师心得体会篇5

律师办理一个完整的刑事案件,一般要经历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律师在每个阶段提供的法律服务不一样,因此律师的工作方式、方法和注意事项也不一样。在这里谈一点自己的体会。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工作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包括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会见犯罪嫌疑人是进行这些工作的前提,也是许多犯罪嫌疑人亲属在这个阶段聘请律师的初衷。“会见难”也是这个阶段众所周知的问题。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向其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承办律师应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罪名,及时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要求。关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权利,《刑事诉讼法》、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已有明确的规定。侦查机关不太喜欢律师在这个阶段介入,作为承办律师要理解这一点。在与侦查机关打交道时既要保持应有的耐心和大度,又要坚持有理有节、据理力争。本人最近在承办山东省某市特大交通肇事案时,坚持以上原则就取得了很好的办案效果。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主要是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调查收集案件材料,提出辩护意见。

案件转到检察院后承办律师应及时向检察院递交办案手续,与承办检察官取得联系。查阅、复制案件有关材料,然后会见犯罪嫌疑人。通过阅看案件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承办律师应该对案情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应根据案情确定是否需要调查收集证据材料,然后及时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提出辩护意见。

我将自己这几年的经验教训做个总结:

一、 委托人的话不能不信,不能全信,律师不能被委托人的的对案情的描述左右自己的思维。因为委托人见不到卷宗,除非已经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委托人也见不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案发当时委托人也未必在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侦查机关讯问时是如何交代的,其他人是如何交代的,这些情况,委托人一概不知。而且基于亲情关系,委托人的描述往往搀杂了极其浓郁的感情色彩,难以客观公正。

二、多年的经验告诉我们,公安机关的案件不如检察院自侦的案件证据翔实细致,因此,办理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不妨格外关注讯问笔录中的矛盾之处,办理检察院自侦的案件,不妨格外关注定性。

三、注意询问技巧,不要公然做出对抗法庭的举动。特别在很容易被认为是诱导性提问的情况下,在公诉人提出抗议或法官制止的情况下,不要继续我行我素,不妨换个方式发问。比如你问被告人“案发当晚,你没有和王某某在一起,对么”,如果此时公诉人提出抗议或法官制止,你不妨这样继续进行你的发问,“案发当晚,你和王某某在一起了么”,经过刚才的抗议或制止,相信不需要多高的智商,被告一定会明白怎么回答了。对于公诉人员的询问的内容,辩护人一般不要重复询问,因为公诉人询问的内容,一般都是不利于被告的,辩护人没有必要让被告再重复对其不利的话,强化法官对被告的不良印象。

四、律师尽量不要接触受害人,也不要试图从办案机关的证人那里得到有利于被告的证据。因为即使他们做出了有利于被告的证据,一旦案件出现反复,办案机关感觉到办案的压力,最终的结果很可能一口咬定是律师诱导、教唆、逼迫的。一个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律师,还能指望他去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吗?那么,是不是明知道存在有利于被告的证据也无所作为呢?显然不是,可以申请办案机关去调取证据!

五、除非有切实的把握,没有必要申请侦查机关的证人出庭做证。刚从事刑事辩护时,我也曾经申请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出庭做证,在有限的法院通知证人出庭做证的几个案件庭审过程中,也几乎没有什么收获。纠其原因,估计是公诉人为了稳妥,已经在证人出庭之前对证人进行了必要的辅导,证人已经掌握了如何应对律师的询问。

六、律师应该多了解些案例,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告中发布的案例和本地的判例。中国虽然没有判例法,但是最高法院的判例肯定会或多或少影响地方法院的法官对某些问题的认识。事先知道以前的的类似案子法院如何判决,可以及时帮助律师调整辩护思路。

七、考虑到目前的司法环境,考虑到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的监督职能,一般不要奢望法院做无罪的判决,免得打击律师的自信。如果坚信被告人无罪,最好将案件解决在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我办理的案件中,那些被告在律师帮助下获得自由的案件中,没有一件是宣判无罪的,无一例外是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办理成功的。当然,不奢望法院做无罪的判决并不代表不可以做无罪的辩护,有时候,做为一种策略,也不妨做无罪的辩护,但是那样做的前提,是作为辩护策略使用,而且,这种情况一般多发生在多人犯罪的案件中。

八、如何对待当事人请客送礼疏通关系?如果当事人问到他认识某某领导或法官,是不是需要疏通关系,我一贯的做法是既不制止也不怂恿--------之所以不制止,是因为律师没有义务制止,当事人自己愿意疏通关系是他们自己的事,律师的职责只是依法为被告辩护。之所以不怂恿,是为了依法辩护并保护自己。

九、如何看待刑讯逼供?刑讯逼供的证据一般难以取得,所以一般情况下律师不要附和被告关于刑讯逼供的说法。正确的做法是从其他方面着手,从能否形成证据链的角度做文章。

十、法庭辩论阶段需要注意的事项。法庭辩论阶段,无论案情多么简单,律师对这样的案子多么有经验,一定要写辩护词,而且辩护词不能三言两语草草了事。拉长篇幅不是为了体现律师对案件的重视,而是为了达到浑水摸鱼的效果。宣读辩护词时适当掌握速度,特别对于多人犯罪的案件,适当快一点。辩护观点是用来打动法官的,不是说给公诉人听的。庭后提交给法庭,法官能接受辩护观点就是辩护最大的成功,至于公诉人,记不清你有几个辩点,正好省缺他们一一反驳。司法实践中,对于公诉人不反驳的辩护观点,法庭一般情况下都会采信。

曾有一种说法,刑事辩护是律师工作的精华,是最能体现律师风采的。但现在随着律师业务的发展,这种说法已有点过时,有很多律师也许一辈子不会承办一件刑事案件。而且现在有很多律师不愿意承办刑事案件,不喜欢办这种挣钱少风险大的案子。但我仍然醉心于刑事法庭上那种唇枪舌战、酣畅淋漓的辩论,喜欢办理刑事案。我想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在承办每一起案件时都要谨慎,坚持依法办案,并根据案情采取不同的策略,只有这样才能既保护好自己,又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以上是自己的一点体会,希望与各位律师同仁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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