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协议转让合同6篇

时间:2022-09-23 14:06:14 分类:合同书

千万不要以为合同就是随便对待的,这关系到我们在买卖中的权益,我们每个人都会遇到需要签订合同的地方,以下是合同范文网小编精心为您推荐的土地协议转让合同6篇,供大家参考。

土地协议转让合同6篇

土地协议转让合同篇1

出让方姓名(以下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接受方姓名(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公平、合法原则,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自愿就甲方从 承包的土地向乙方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自己位于 承包土地一块,四至界线分别为:东邻: 、西邻: 、南邻: 、北邻: ,共计亩土地转让给乙方经营(包括甲方在居民点的房屋和自留地)。

二、转让费为每亩 元,合计 元(大写) 。乙方从20xx年起分期付清转让费,每年应付转让费额如下:

20xx年—20xx年每年 元;

20xx年—20xx年每年 元;

20xx年 元。

乙方必须于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转让费,否则每月应承担当年应付转让费的1%作为利息。甲方收款后,应向乙方出具收条作为收款凭据。

三、在乙方付清转让费前,土地承包所有权归甲方所有,所有围绕土地承包权发生的变更均使用甲方姓名,乙方隐瞒甲方擅自使用自己姓名作变更均视为违约,但甲方不得再将此宗土地质押或转卖于他人;当乙方付清全部转让款后,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将承包合同过户给乙方,过户产生的手续费由乙方承担。

四、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土地生产经营由乙方进行,所有围绕此宗土地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经营所得也有乙方所有,因国家的惠农政策,发放的补贴(包括粮食直补款)及其它优惠归乙方所有。本合同签署之日之前围绕土地产生的费用由甲方付清。

五、乙方对转让土地拥有完全独立的经营权,但不得违反国家政策以及甲方与 承包合同之条款。

六、乙方转让土地后如遇政府征收、征用土地,征地补偿款归乙方所有,因征地产生的优惠优政策及待遇也由乙方享有,乙方有权按转让土地面积领取集体的其它补偿、补贴。

七、乙方必须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掠夺性经营,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并负责保护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设施等国家和集体财产。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不得抛荒。

八、在乙方付清转让费进行过户手续时,乙方应向甲方付清甲方垫付的上缴预收款 元(大写)。

九、其他:

十、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 。

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

十一、解决争议途径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村、管理区调解部门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三、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土地协议转让合同篇2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自愿、平等、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的农田总计面积平方米(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一次性转让给乙方使用,转让费为人民币 元整。该土地长 米(米),宽米(米)。东邻 ,西邻 ,南至 ,北邻。

二、甲方对上述土地转让前所拥有使用权及土地尺寸数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虚假不实情况,则视为违约。

三、上述土地转让的期限为无限期(即乙方永久使用)。

四、付款方式:乙方于 年 月 日将上述土地的转让款一次性付给甲方。

五、转让方式:甲方于 年 月 日将上述土地的使用权交付给乙方使用。交付使用后,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对上述土地的使用用途及处理方式。乙方使用上述土地过程中,如需甲方协助提供该土地使用证明等相关资料时,甲方须无偿提供协助。

六、甲乙双方在协议履行期间,土地的增值或贬值均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七、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后,双方应按照协议的上诉内容自觉履行。如果一方违约,应赔偿对方一切损失。

八、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做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是双方真实意识表示,双方签字并按手印后即时生效。

十、本协议壹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年 月 日

土地协议转让合同篇3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转让方(下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凭祥镇前进村新逢屯 受让方(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城北街道高山村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经营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转让标的.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凭祥市南山村苏崇均后面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

地块名称:

坐落(四至):东至:南至: 西至:

面积:约备注:( 地)

第三条 转让费

1、补偿金获得方式:甲方一次性获得转让补偿金。

2、乙方自愿接受甲方提出的实际转让补偿金,乙方并获得土地的承包权或使用权。

3、支付方式:现 金

4、支付时间:日

5、支付土地承包权转让金:元)。

第四条 承包经营权转让和使用的特别约定

1、甲方转让本土地承包经营权须经发包方同意,甲方自愿在本合同生效时同时终止与发包方所建的承包关系。

2、甲方交付的转让土地必须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3、乙方根据本合同获得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依法建立与发包方新的承包关系,承担国家政策规定的费用和义务。

4、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承包期内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经营决策、产品处置和收益等权利。

5、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必须按土地亩数承担国家政策规定的费用和其他义务。

6、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如转让土地被国家依法征收、占用造成经济损失,所有补偿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

7、乙方受让后有自主经营权,甲方对该土地无任何权利义务,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阻挠乙方的经营。

第五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之后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的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根据守约方具体经济损失情况确定。

第六条: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列2种方式解决:

1、 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调解。

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生效条件

1、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并经转让承包经营权土地的发包方同意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发包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日期:年 月 日 日期:年 月 日

土地协议转让合同篇4

发包方:

租赁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租赁法》、《山东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发包方将村集体有所有权的耕地租赁给租赁方种植经营。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1致,签订合同如下:农村土地租赁协议书1、租赁地名: 面 积:界止 :

2、租赁形式:家庭租赁外其他方式租赁

3、租赁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年)。(双方约定不得超过3年)

4、上交租赁款: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

交款方式及时间:

5、发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1、发包方有权监督租赁方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

2、发包方有权监督租赁方合法使用租赁土地。

3、发包方有义务维护租赁者的合法权益。

4、创造条件,尽可能为租赁方提供生产经营服务。

6、租赁方的权利与义务:

1、租赁方有经营自主权。

2、租赁方有权享受发包方提供的各项服务。

3、租赁方必须按合同约定上交租赁款。

4、租赁方未经发包方书面允许不得在租赁地内种植林木,不得搭建任何建筑物,不得擅自取土或改变地貌,只允许种植庄稼,严禁将租赁地用于违法经营。

5、租赁方在租赁期间,如遇意外,其继承人可以继续租赁,直至合同期满。

6、在合同租赁期内,如遇租赁范围土地被征用或村集体规划使用,租赁方必须服从。征用后,租赁方只享受地面附着物赔偿费及青苗补偿费。其他待遇归发包方。

7、违约责任:如1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如租赁方违反合同约定或违法使用土地,发包方1经发现可单方终止合同,收回发包土地并不退还租赁方的租赁费。

8、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十、本合同1式 份,发包方和租赁方各执1份,报市中街道办事处租赁合同管理机关各备案1份。

十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发包方(盖公章): 租赁方(盖章):

法人代表(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土地协议转让合同篇5

1. 总则

1.1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简称“上海规定”)、《上海市浦东新区土地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法规,以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和([插入公司名称]签定的《([插入地区名称]整体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为依据,并考虑到中国和上海开发区的一般实践做法,([插入公司名称](简称“甲方”)和(------------ (简称“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和谈判,同意根据双方于(-------------签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初步协议”签定此转让([插入地区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简称“合同”)。

1.2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和上海市颁布的有关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法规以及《([插入地区名称]整体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2. 合同文件

2.1 第三条

下列文件构成“合同”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1. 场地位置图(附件a)

2. 甲方提供的场地边界图(附件b)

3. 甲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授权(附件c)

4. ([插入公司名称]研究的([插入地区名称]主规划之地块开发示意图(附件d)

5. 乙方待在场地建设的楼房之说明(附件e)

6. 雨水和清洁排水管道的地下管道以及相临道路连接(附件f)

7. 乙方之建设声明(附件g)

8. 环境标准(附件h)

9. 国有土地使用证(待根据本合同第8条签发)

3. 双方的法律地位

3.1 第四条

甲方是根据国家批准成立的经济实体,负责开发、经营和管理([插入地区名称]-(-------(---)平方米的土地。甲方是中国法人。

3.2 第五条

乙方是根据国家批准成立的经济实体,为中国法人。乙方主要业务为在中国从事摩托车增压机、农业、海洋和建设设备的制造、维修、服务、市场开发和销售及出口。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其在中国注册成立有关的批准文件之副本。

4. 场地的地点、面积和使用性质

4.1 第六条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插入地区名称]地块编号为(-----和-----的土地使用权应由乙方为建设其经营所需设施之目的而使用。场地的总面积约为(-------平方米,其地理位置详细规定于附于本文后的场地边界图。

4.2 第七条

场地应用于科学和技术研究、制造、生产和工业用途,包括装配、修理和制造增压机、一般办公用途以及仓储分发和其它经有关机关批准的工业和业务项目。

5. 土地使用权之期限

5.1 第八条

“合同”第4.1条所述之场地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为五十(50)年,自上海土地管理局签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之日开始计算。使用该场地的权利属于乙方并且乙方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合同”期限内受国家法律保护。

如果未在乙方支付了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后四十五(45)日内签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除因乙方的过错外,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且应及时返还给乙方所有费用的(_____%。

5.2 第九条

甲方不得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期限内收回土地使用权。如果在特殊情况下出于公共利益国家根据法律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乙方应根据“上海规定”第5章之规定就其使用和改造土地的损失获得合理赔偿。

6. 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和付款期限

6.1 转让费(第十条)

场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应为每平方米(_____美元,共计(____美元。

6.2 场地测量(第十一条)

甲方应在签定“合同”两(2)周前向乙方提供场地的测量图以明确场地的总面积为(_____平方米。如果乙方对该测量的准确性提出质疑,乙方可为同等目的进行测量。如果两个测量结果不同,双方应协商以达成协议。如果场地总面积多于或少于(____平方米,则土地使用权转让费的总额应按照每平方米(_____美元增加或减少。

6.3 付款期限(第十二条)

在本“合同”签定后十五(15)日内,乙方应通过电汇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合同”第10条规定的土地使用费总额,但应减去由(_______代表乙方支付的担保押金。

7. 基础设施和条件

7.1 第十三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定后十五(15)日内或不晚于(______,向乙方提供相应设施,例如水、电、通信、排水和下水管道连接或通路以及道路。并且甲方应在去除场地上存在的所有附着物后根据自然高度完成地面平整。甲方向乙方保证,其将根据作为本文附件d的地块开发示意图完成([插入地区名称]的道路和其它设施,该示意图说明了甲方将在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内完成的道路和其它设施的情况。

7.2 第十四条

甲方应自行承担费用建设上述提及的基础设施之管道或线路的连接或通路(包括此等连接或通路)等公共设施。并且在必要时甲方应在有关机关负责完成所有程序。

7.3 第十五条

乙方应自行承担费用建设基础设施的管道或线路通向其自己的设施之连接或通路(包括此等通路或连接的接合处),并且乙方应负责或聘用甲方为其代理在必要时在有关机关负责完成所有程序。

7.4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中提及的基础设施之管道或线路的连接或通路指电、水、通讯、气、排水和下水的管道或线路的连接点。

8. 场地之转让

8.1 第十七条

甲方保证,其具有根据本“合同”之条款和条件转让场地的土地使用权之权利和授权,甲方已向乙方提交此等授权之证据,该证据附于本“合同”后作为附件c。甲方应在收到“合同”第6.3条规定的付款后三(3)个工作日内将对场地的占有和控制转让给乙方。

8.2 第十八条

双方应在转让土地时签署《土地转让交付收据》以证明已完成土地转让。

9. 其它权利和义务

9.1 第十九条

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有效期限内且在完成了总建设计划的百分之----(--%)后,乙方有权根据其自行决定对土地使用权以及场地上的建筑进行处分,包括根据“上海规定”和《上海市浦东新区土地管理规定》进行转让、租赁和抵押。在此情况下,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应法律文件供存档。进而,因上述交易而形成的任何受让人或被转让人应具有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同等权利和义务。

9.2 第二十条

乙方在进行计划和设计时应遵守《([插入公司名称]关于建筑物管理的暂行规定》,并且如果在场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或设施牵涉到建设管理、消防、环境保护、绿化、环境卫生等问题,则在行动之前应将此等计划和设计提交政府部门审批。

9.3 第二十一条

乙方应在收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六(6)个月内根据其计划开始建设工作,并应在二十一(21)个月内完工。

9.4 第二十二条

甲方应负责转让给乙方的场地之外场所的公共卫生和公共绿化等的建设和维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关管理费用。管理费用应为甲方已转让给乙方面积的所有维护费乘以乙方面积除以甲方已转让面积。前述甲方已转让的面积之总维护费用应不包括([插入地区名称]内甲方持有土地使用权但尚未转让给第三方的面积之维护费用。总维护费用应由双方合理达成一致。进而,乙方保留将此等维护费用交由独立会计师予以确认的权利(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该会计师认为总维护费用高于类似土地开发的正常费用,甲方应返还乙方多支付的部分,即甲方要求的总维护费用之和与独立会计师确定的费用之差。

9.5 第二十三条

在土地使用权有效转让期间,乙方应根据《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第22条向政府管理部门支付土地使用费。

10. 合同的延期和终止

10.1 第二十四条

在土地使用权期满时,如乙方拟继续使用场地的土地使用权,其可以向甲方申请延期。延期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款或条件:

1. 必须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期满前六(6)个月将该延期之书面申请送达于甲方或政府授权的任何适当机关。

2. 必须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期满前四(4)个月将有关投资审查机构同意乙方延期经营的文件送达甲方或政府授权的任何适当机关。

10.2 第二十五条

在收到乙方的延期申请后,甲方或政府授权的任何适当机关不得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期满前作出将该土地出租或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

10.3 第二十六条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延期申请后,双方应以本“合同”为基础签订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且:

1. 乙方有将新合同的期限限定为等于或少于五十(50)年的选择权;

2. 应按签定新合同时([插入地区名称]当时土地使用费的标准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费。

10.4 第二十七条

如果在期满后未予延期,则乙方应在期满后一(1)周内将场地返还甲方。之后本“合同”将自动终止并且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场地上的建筑物和附着物。

附件e是乙方欲在场地上建设的建筑物之总体说明,如果在建设时建筑物符合“上海规定”第41条规定的标准建筑物,则甲方将在土地使用转让期满时无偿收回该建筑且不得要求乙方将此等建筑物从场地上拆除或清除。

10.5 第二十八条

如果乙方因特殊情况需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在拟议的终止日期前六(6)个月提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本“合同”可提前终止并且将就此等情形单独进行协商。

11. 违约责任

11.1 第二十九条

下列任一情况将构成甲方对“合同”的违约:

1. 未根据“合同”规定的时间表提供场地;

2. 提供的场地之条件不符合本“合同”或“土地使用权转让初步协议”的要求;

3. 违反了本“合同”任何其它规定;

4. 未维护甲方应负责的通向场地的道路和设施,并且未在收到与此相关的通知后三(3)日内纠正此等违约。如果甲方不能在收到通知后三(3)日内纠正违约,甲方必须立即通知乙方并与其协商;

5. 未安装乙方建设设施所需的公用设施,包括电力、水、雨水和卫生用水排水管道、并且在不晚于------时提供至少一条或可能为两条电话线。乙方应不晚于-----向甲方提供建设开工所需的水、电力要求。

11.2 第三十条

下列任一情况将构成乙方对“合同”的违约:

1. 对场地的使用和处分与本“合同”中土地使用权转让要求之目的相冲突;

2. 未按照“合同”规定将场地返还甲方;

3. 未在收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六(6)个月内开工建设或未在其后十五(15)个月内完成设施建设的主要部分,共计二十一(21)个月内未开始和完成建设的主要部分,但此等违约系因建设公司而非乙方过错除外;

4. 违反了本“合同”任何其它规定。

11.3 第三十一条

违约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定额损害赔偿,按下述公式计算:

1. 每日定额损害赔偿应为------美元。

2. 违约天数 = 自违反“合同”之日到纠正违约之日;

3. 定额损害赔偿 = 每日定额损害赔偿 _ 违约天数。

在一方收到另一方关于违约并说明违约原因的通知、且该方未在十五(15)日内纠正违约之后才开始计算该方违约。

11.4 第三十二条

如果因违反本“合同”发生的实际损失高于定额损害赔偿,则违反本“合同”的一方应就实际发生的损失向另一方支付高于定额损害赔偿的补偿性损害赔偿。赔偿性损害赔偿应根据双方确定的实际经济损失计算,或由双方从合同履行所在地挑选的具有专业知识的有关机构确定。

11.5 第三十三条

在违反本“合同”后,如果无辜的一方希望继续履行本“合同”而不论定额损害赔偿或补偿性损害赔偿是否已支付,则违约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11.6 第三十四条

应在违约后十(10)日支付定额损害赔偿或补偿性损害赔偿。进而,在支付损害赔偿款项之日以后,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在违约持续存在的情况下继续支付定额损害赔偿或补偿性损害赔偿直至纠正此等违约。

11.7 第三十五条

乙方应谨慎开始和完成场地上的设施建设和项目活动。如果乙方的建设延迟,甲方可要求乙方告知延迟原因。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延迟原因并呈交工程图纸和其它证据证明其将完成设施建设和活动。应甲方要求,乙方应向甲方呈交修改后的施工计划以获批准。如果甲方诚信的认为乙方从事了土地投机买卖,因而双方无法就修改后的施工计划达成一致,双方应根据第12.5条的规定解决此争议。如果发现乙方从事土地投机买卖,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格的百分之--- (--%)作为罚金。进而,如果根据本条规定第二次发现乙方从事土地投机买卖,甲方有权重新占有场地并在没收抵押担保金和定额损害赔偿、补偿性损害赔偿、滞纳金和罚金后将付款退还给乙方(不包括利息)。

11.8 第三十六条

如果乙方把场地的使用性质从工业用途变更为其他用途,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在三十日(30)内恢复场地的工业用途。如果乙方不遵守甲方的要求,则为违约。乙方不得从事地产投机买卖活动。

11.9 第三十七条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将构成迟延付款并将就该到期付款征收滞纳金,按华尔街日报东方标准版于迟延付款第一日所公布的年度伦敦同业银行拆借利率加两个百分点(2%)计算:

1、乙方迟延支付到期土地使用权转让费,

2、任何一方迟延支付定额损害赔偿或补偿性损害赔偿。

12. 其他

12.1 第三十八条

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无法执行本“合同”中任何条款,被影响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应在十五(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的细节、原因及证明不能或延期履行“合同”原因的有效文件。双方应讨论以商定是否终止此“合同”或免除“合同”中的部分义务,或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将“合同”期限适当延长。为此目的,乙方因有关政府的作为或不作为而迟延或不能履行“合同”应免除责任。

12.2 第三十九条

如果本“合同”未就有关事项作出规定,双方可在商谈讨论后达成独立书面协议并将该协议纳入本“合同”。 该书面协议或对“合同”的修改与“合同”具有同等约束力。

经双方书面同意可对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修改。但是,在修改生效前双方必须根据“合同”的原有条款履行彼此的义务。 对本“合同”的修改应以书面形式。

12.3 第四十条

本“合同”在双方法定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由公证员公证后生效。公证费用将由双方共同承担。 “合同”生效后,乙方应根据有关法规进行场地转让的登记程序。

12.4 第四十一条

双方应遵守在“合同”生效后由国家或上海市发布或颁布的与此“合同”有关的任何法律、法规的`修订或新的法律、法规。在必要时双方应及时修改本“合同”以保证双方的合法权利及利益不受损害。

12.5 第四十二条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争议可提交至本“合同”履行地的仲裁机构仲裁或本“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诉讼加以解决。

12.6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六(6)份,甲、乙方及公证员各持两(2)份。进而,本“合同”有六(6)份非正式文本,甲、乙方各持三(3)份。

12.7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以中英文起草。如果翻译存在分歧, 以中文版为准。

12.8 第四十五条

乙方有权在场地上树立表明身份或管理、指导活动的标牌。

12.9 第四十六条

甲方在发布可能影响乙方在园区内正常经营或场地使用的有关([插入地区名称]或浦东新区的任何条例或规定之前,应咨询乙方并与其达成协议。此等条例或规定应较为合理并且不应无理限制乙方的经营或对场地的使用。

12.10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的结论、有效性、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受制于中国已公布且公开可得到的法律。但如果针对“合同”的某特定事项,中国尚没有任何公布的或公开可得到的法律,则应参考一般国际商业惯例.

12.11 第四十八条

双方之间所有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并可通过以下方式:(i)以邮寄方式发至被通知人,交付邮递,邮资预付并挂号或保证邮寄并要求回执;(ii)传真至被通知人;(iii)任何其他可提供通知书面内容的途径,包括电传或电报。

使用挂号或保证邮件提供通知的生效日期为回执上所显示的日期。传真通知的生效日期为送发传真所记录的收方传真的收到日,如果记录的时间为收方当地时间下午五点以后,通知则视为收方当地第二个工作日的上午九点收到。任何通过其他途径所传递的通知应为实际交付收方的时间生效。以下地址应用为发送通知:

如果发至甲方:

如果发至乙方:

甲方: 代表

乙方:

日期: 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土地协议转让合同篇6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

1、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巫溪县镇村组小地名叫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永久转让给乙方。

2、地块四至:

东齐:西齐:

南齐:北齐:

3、面积:

二、转让期限:永久。

三、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大写:(¥:)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年月日前一次性付清。以甲方收据为证。

五、双方约定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印)之日甲方收款后即生效。

2、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该地块的管理权及使用权完全归乙方所有,甲、乙方及其家属、亲属人等不得以任何借口反悔,否则,视为违约。违约者,按该地块转让费的三倍价付给对方。

3、乙方在使用该地块的过程中,如出现与该地块的争端问题或受到外人干涉阻碍等事端,甲方应立即出面排解,直至平息纠纷,排除障碍为止,为乙方顺利使用该地创造有利条件。若因甲方化解无效导致乙方不能顺利使用该地或因贻误时间所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负责。

六、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调解;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和村委会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协议转让合同6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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