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合同参考7篇
认真写好一份合同,才能有着正规的法律效应,你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一定有写合同的经历吧,合同范文网小编今天就为您带来了金融租赁合同参考7篇,相信一定会对你有所帮助。
金融租赁合同篇1
甲方(资金方)乙方(借款方)
(一)、总则甲方以公司法人全部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保证,安排好清洁、干净、无犯罪性质的资金为乙方的项目融资。乙方以公司法人全部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保证,有能力从银行开出存款单,作为乙方项目开发的融资条件,并同意以相应项目担保,采取项目拖管的方式融资。
(二)、融资及其相关条件
1、币种:美元。欧元。人民币……
2、融资总金额:
3、融资条件:有效期一年以上的银行存款单或信用证或保函。
4、开证银行: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交通银行或民生银行、中信实业银行等;国际知名银行。
5、借款年限:___年期
6、一次性贴息___%
7、融资年利率:___%(暂定)最终确定的利率以甲方打入第一笔款时美联储公布的长期贷款利率为准,而且该利率在借款期限内不变。
8、首批过款:万美元
9、后续过款:按双方商定的过款计划执行
10、查询方式:___
1、操作方式:银行对银行
2、为了监控资金更好地运作,甲方派出两名人员进入项目公司领导层,参与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宏观)
13、如因乙方经营不善而造成亏损,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时,按中国有关法律进行核定乙方相关资产,以其相关资产划给甲方。
(三)、操作程序
1、双方完成一切融资条件条款谈判前期工作后,首先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对本合同进行签约确认。
2、经传真签约确定后___个银行工作日内,双方正式签订本合同,同时乙方提供接款银行坐标及公司有效的法律文本,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董事会关于融资的决议书、全权委托书等。
3、正式签订合同后,乙方应在半个月内从银行开出正本银行存款单,并将银行存款单原件扫描件e-mail给甲方。
4、甲方银行收到乙方银行开出的正本银行存款单扫描件e-mail后,通过swift进行查询,经查询无误后在___个银行工作日内按乙方要求向接款银行发出付款通知。融资合同书文本由精品信息网整理!
5、甲方付款通知发出后在___个银行工作日内将首批款打到乙方指定的接款银行。
6、在第一笔款到位后,余款在___个月内全部付清。
7、乙方收到全款后,甲方在每年___号之前,凭乙方开户的相关银行向甲方开出的利息单取息,同时银行开出第二年的利息单交由甲方。
8、乙方开出的银行存款单在一年零一个月后自行解冻。
(四)、法律依据巴黎国际商会___)最后修订版条款。
(五)、共同遵守条款本合同一经签约,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终止或撤消此合同。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认真执行合同条款;根据___,违约方向守约方赔偿合同金额的__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合同执行__条款中,因不可抗力因素、天灾、战争而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3、不按合同条款操作而导致交易终止或违反合同条款者视为违约。
4、乙方保证开出的存款单和有关资料文件为合法真实,如经甲方银行查证发现虚假不实,则视为违约。
5、甲方如未能按合同条款向乙方拨款,则视为违约。
(七)、解决纠纷终止双方发生违约纠纷时,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仲裁,仲裁地为___,仲裁机关为____________。
(八)、生效及终止
1、本合同为中文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
2、本合同签订后立即生效,双方一致书面同意本合同全部内容,履行完毕即告终止。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制定合同副本,合同副本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盖章盖章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金融租赁合同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__________项目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 本合同:指《__________项目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1.2 本信托:根据本合同设立的__________项目集合资金信托。
1.3 __________项目:指由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__________项目。
1.4 信托计划:指由受托人制定的《__________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5 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1.6 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计划书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1.7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第二条信托目的
对信托财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和运用,谋求信托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第三条信托类型
本信托类型为确定用途的集合资金贷款信托。
第四条受益人
本信托是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第五条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5.1 本集合资金信托的规模为人民币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____元)。
5.2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元)。
5.3 委托人在招商银行开立下述账户,并指定该账户为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受托人分配信托收益与返还信托财产的账户。自然人开立储蓄账户或“一卡通”账户,法人开立对公账户。该账户在本信托财产最终分配完成之前不得取消。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人:____________________账 号:____________________
5.4 委托人须将信托资金划拨至受托人指定的下述信托账户,信托资金到账后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合同。
开户行:开户人: __________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部账 号:
5.5 信托资金在委托人交付资金之日起至信托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由受托人在信托成立之日起一年后的第一次信托收益分配时支付。
第六条信托成立
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_____元的信托资金募集完成,信托即告成立。信托成立日最迟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七条信托期限
信托期限为二年,自信托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
8.1 受托人以信托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为目的,以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为原则,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对该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
8.2 鉴于本信托的集合性质,委托人全权委托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运用管理。
8.3 本信托项下的财产可以按照公平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或受托人的固有财产进行交易。
8.4 管理运用方式:
本信托财产用于向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__________项目发放贷款。
8.4.1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二年,具体起止时间以受托人与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的规定为准。
8.4.2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每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进行调整。目前,同期贷款年利率为5.49%。
8.4.3 贷款本金偿还
贷款本金按受托人与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的规定,于贷款到期日一次偿还。
8.4.4 贷款利息支付
贷款期限内,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每季度第_____个月的第_____日支付贷款利息。
8.4.5 贷款担保
贷款由__________信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保证担保。
8.4.6 贷款特别条款
如果受托人发现借款人与借款项目可能发生影响信托资金安全的重大问题时,受托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
8.4.7 贷款利息收入在年度信托收益分配前的运作原则
受托人将在遵循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存放银行、同业拆放、国债投资、新股配售等方式,获取贷款利息再投资的稳定收益。
第九条信托费用
9.1信托费用的种类
9.1.1 信托报酬;
9.1.2 银行手续费、服务费、证券交易手续费、审计费用和律师费用等;
9.1.3 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9.1.4 信息披露费用;
9.1.5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9.2信托报酬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9.2.1 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依据约定收取信托报酬。
9.2.2 受托人每年按受托管理的信托资金的_____%从信托财产中预提信托报酬,信托终止时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计算方法进行一次性调整。
9.2.3 信托报酬计算方法
9.2.3.1 若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为_____%以下(包括本数),受托人的年信托报酬=信托资金x_____%;
9.2.3.2 若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为_____%(不包括本数)至_____%(包括本数)之间,受托人的年信托报酬=信托资金×(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_____%)× _____%;9.2.3.3 若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在_____%(不包括本数)以上,受托人的年信托报酬=信托资金×[(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_____%)×100%+_____%]。
9.3不列入信托费用的项目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合同导致的费用支出或信托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费用。
9.4本信托及本信托当事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第十条信托收益
10.1 信托收益的构成
10.1.1 信托贷款所得的利息收入;
10.1.2 贷款利息收入在年度信托收益分配前进行稳健型投资所得收益。
10.2信托净收益
10.2.1 信托净收益为信托收益扣除信托费用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信托收益中扣除的其他费用后的余额。
10.3信托净收益分配
10.3.1 信托净收益每年分配一次。本信托净收益分配时间为信托成立后每满一年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信托终止时,信托净收益与信托财产一并分配至受益人账户。
第十一条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1.1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1.1.1 委托人的权利
11.1.1.1 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11.1.1.2 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资金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11.1.1.3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
11.1.1.4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11.1.1.5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委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11.1.1.6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委托人有权选任新受托人。
11.1.2 委托人的义务
11.1.2.1 委托人必须将本合同项下的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划拨至受托人的账户,以便于受托人管理运用该笔资金。
11.1.2.2 委托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支付信托报酬和其他费用。
11.2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1.2.1 受托人的权利
11.2.1.1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受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11.2.1.2 受托人有权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收取适当的报酬。
11.2.1.3 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税款和有关费用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1.2.2 受托人的义务
11.2.2.1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11.2.2.2 受托人除按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11.2.2.3 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11.2.2.4 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11.2.2.5 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11.2.2.6 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11.2.2.7 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收益的义务。
11.2.2.8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11.2.2.9 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
11.3受益人的权利
11.3.1 受益人享有信托收益权,也有权放弃信托收益权。
11.3.2 受益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11.3.3 受益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资金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11.3.4 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受托人的不当处分行为,要求受托人予以损害赔偿。
11.3.5 受益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11.3.6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资金强制执行时,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11.3.7 受益人有权转让信托受益权。
第十二条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12.1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借款人和借款项目的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等。
12.2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12.3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信托转让
13.1 受益人可通过转让信托合同形式转让信托受益权,但不得分割转让。
13.2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信托合同和信托受益权转让申请书与受让人共同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13.3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当将本信托项下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受让人。
13.4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按照信托资金的_____%分别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第十四条信托终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托应当终止。
14.1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14.2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14.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14.4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14.5信托期限届满;
14.6信托被解除;
14.7信托被撤销;
14.8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第十五条信托清算
15.1自信托终止之日起成立清算小组。
15.2信托清算小组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计算和分配,编制信托清算报告。信托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5.3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二十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以约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15.4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15.5清算费用:指清算小组在进行信托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该信托财产中支付。
第十六条信托财产归属与分配
16.1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受益人。
16.2信托财产以现金方式在信托终止时进行分配。
16.3信托清算后的全部信托财产扣除清算费用后,按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占集合信托财产的比例进行分配。
16.4信托期限届满后第二十个工作日为信托财产分配日。
第十七条信息披露
17.1本信托的信息披露以下列方式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17.1.1 受托人办公场所存放备查;
17.1.2 在受托人网址_______________上公告;
17.1.3 来函索取时寄送。
17.2受托人应当在信托成立起每满一年后的_____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信托资金管理的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违约责任
18.1受托人违约
18.1.1 受托人违反合同约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
18.1.2 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8.1.3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18.2委托人违约
18.2.1 委托人不按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和有关费用的,受托人有权对信托财产实行优先受偿。
第十九条不可抗力
19.1“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19.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五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
第二十条通知
20.1 委托人与受托人在本合同填写的联系地址为信托当事人同意的通讯地址。
20.2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果在信托期限届满前夕发生变化,应在二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20.3 受托人按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以挂号信件、传真、电传或电报等有效方式,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20.4 如果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简称“变动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
第二十一条其他事项
21.1 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21.1.1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21.1.2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1.2 整体合同
信托计划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为准;如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21.3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1.4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委托人签署(自然人签字;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信托成立之日起生效。
21.5 申明条款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合同和信托计划,对本合同和信托计划所规定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21.6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叁份,委托人持壹份,受托人持贰份,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于_______
金融租赁合同篇3
委托人名称:_________(法人或其他组织填写)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
营业地址或住址: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委托人姓名:_________(自然人填写)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为投资于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释义
“本信托计划”:指“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在信托推介期间,为受托人所发出的要约邀请;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后,本信托计划即构成该信托合同的一部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除应当遵守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外,还应当遵守本信托计划的相应规定。
“本合同”: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指定用途资金信托”: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作出明确指定,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所作出的指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的资金信托业务。
“aaa公司/集团”:指_________公司。aaa公司/集团持有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占该公司股本总数的_________%。
“信托资金”:指本合同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信托计划资金”: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信托计划资金专户”:指受托人在_________开立的信托计划资金专用账户。
“信托财产”:指在本信托计划中,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计划资金,以及基于本信托计划对信托计划资金进行占有、管理、处分或者以其他方式运用而取得的全部财产或权利。
“信托利益”:指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收入的总和,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和费用的余额。
“信托文件”:指本信托计划书(含附件《特别委员会规则》、《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本信托计划的各个委托人和受托人分别签订的a类信托合同、b类信托合同或c类信托合同,以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等文件。
“信托收益”:指各类信托合同的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所享有的相应收益。各类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根据信托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计算并确定。
“总信托收益”: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计划资金过程中产生的信托利益,减去信托计划资金后的余额。
“信托受益权”: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之各类信托受益人享有的本信托计划和相应各类信托合同所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分配权等在内的信托权益的总称。
“a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及其信托合同享有优先信托收益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a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优先受益人。
“优先信托收益权”:仅指a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a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的请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权利。本信托计划项下总信托收益,将优先用于支付优先信托收益权项下的信托收益。
“b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b类资金信托合同(普通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其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普通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普通受益人。
“普通信托收益权”:仅指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按照本信托计划和b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先于特定受益人请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权利。
“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仅指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财产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b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先于特定收益人分配信托财产的权利。
“c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c类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其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特定受益人。
“特定信托收益权”:仅指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收益权均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对剩余部分之信托收益的分配请求权。
“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仅指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财产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c类信托合同的规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得到满足后,享有分配剩余信托财产的权利。
“委托人”:指与受托人签订相应类型的资金信托合同,并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资金的投资人。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述明,专指本合同列明的委托人。
“受托人”:指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集合方式管理和运用委托人的信托资金的信托投资公司。在本信托计划中,指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受益人”:指根据委托人与受托人所签订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本合同的受益人与本合同的委托人为同一人。
“自益信托”:指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的信托。
“工作日”:指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特别委员会”:指根据受托人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的规定,在本信托计划项下设立的,为应对_________经营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重大异常问题而设立的特别议事组织。
“《特别委员会规则》”:指受托人为特别委员会成立、运作而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该规则作为本信托计划的附件,构成本信托计划的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信托计划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其自己的名义,本着“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理念,将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的资金,集合运用于专项受让aaa公司/集团持有的_________的股权,参与的房地产开发与建设,为受益人获取收益。
第三条信托资金的用途
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资金信托。委托人同意加入本信托计划,指定信托资金由受托人管理,并与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运用,以_________经评估并经市资产评审中心确认的净资产值为依据,确定股权受让价格,受让aaa公司/集团所持有的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占_________股本总额的_________%。信托计划资金所取得的总信托收益在分配前可进行同业拆放、银行存款或国债回购等稳健性运作。
第四条受益人
本合同项下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本合同项下的受益人为优先受益人。
第五条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项下资金信托的币种为人民币。
2.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金额¥:_________元)。
3.信托资金的交付:_________。
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受托人营业场所签署本合同并交付信托资金。
委托人如为机构的,应至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合同签署手续,并在包括合同签署日在内的二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划转至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计划资金专户。
委托人逾期未能按照前述规定缴付上述信托资金的,受托人有权另行与其他投资人签订资金信托合同。
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计划资金专户信息如下: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第六条本信托计划的推介及成立
1.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直至本信托计划的资金全部交付之日止。但自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开始之日起60日内,本信托计划所确定的信托计划资金尚未全部交付的,受托人有权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的推介。受托人按照前款之规定,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的推介的,信托计划不成立,由受托人向委托人返还全部的信托资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和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
2.本信托计划的成立:本信托计划于信托计划资金全部交付之日起次一个工作日(以下简称“信托计划成立日”)成立。信托资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由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时与信托财产一起支付给受益人。
第七条信托生效
本合同项下信托在以下条件同时满足之日(以下简称“信托生效日”)生效。
1.委托人已按照第五条的规定,足额交付信托资金;
2.本信托计划成立。
第八条信托期限
本合同项下信托的期限为_________年,自信托生效日起计算。
第九条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和信托财产的范围
1.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按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与信托计划项下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管理和运用。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资金应单独开立信托计划资金专户,并建立单独的会计帐户进行核算。
2.信托财产的范围,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包括下列一项或数项:
(1)信托计划资金;
(2)受托人以信托计划资金受让取得的全部_________股份;
(3)前述(2)项股份产生的各项红利及其他权益;
(4)_________清算时,受托人作为股东所取得的清算财产;
(5)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6)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第十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享有的一般权利如下:(a)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b)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c)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有权向受托人提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的请求;(d)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e)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除上述一般性权利外,委托人在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项下,享有根据本信托计划及其附件《特别委员会规则》规定的条件,向本信托计划项下特别委员会委派成员的权利。b类信托合同委托人所委派的特别委员会成员应根据本信托计划和《特别委员会规则》的规定,在特别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享有表决权。
2.委托人的义务
(1)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4)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5)同意按照受托人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向特别委员会委任成员,并接受该规则规定的约束;
(6)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收取信托报酬;
(3)以_________股东的身份,以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a)根据_________章程的规定,向_________提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权利;(b)根据_________章程的规定,通过_________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选举、罢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c)以股东身份参与_________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d)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_________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和对_________的业务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权利;以及(e)《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规定的其它股东权利。
(4)根据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1)不得向第三人转让、赠与其所持有的_________的股份,或以上述股份进行权利质押,但根据本信托计划和相应资金信托合同规定,及为实现本信托计划项下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所必须的除外;
(2)根据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3)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有关规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财产管理报告和信托财产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_________年;
(5)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6)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受益人的权利和限制
受益人在本合同项下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
1.普通信托收益权:即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收益权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受益人在b类信托合同规定的预期信托投资收益率的限度内,先于特定受益人对信托收益享有的分配请求权。在优先信托收益权得到满足前,不得对普通受益人进行信托收益的分配。在普通信托收益权得到满足前,不得对特定受益人进行信托收益的分配。
2.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b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优先于特定受益人分配信托财产的权利。在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得到满足前,不得对特定受益人进行信托财产的分配。
3.受益人有权将信托受益权根据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转让,但不得以信托受益权用于偿还债务。
4.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受益人应根据本信托计划和本合同的规定,承担对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所作的相应的限制。
第十三条信托财产应承担的税费和费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3)推介费;
(4)信息披露费用;
(5)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用、律师费、信用评级费等中介费用;
(6)收付代理机构代理费用;
(7)信托报酬;
(8)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时的股份过户等费用;
(9)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10)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费用计提:信托存续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信托报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取。
第十四条信托报酬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报酬总额为_________元,分三年由受托人从信托财产中提取。其中第一年的信托报酬为_________元,由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成立并受托人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取。第二年的信托报酬为_________元,第三年的信托报酬为_________万元,由受托人分别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满一年和两年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取。
第十五条信托收益
1.本合同项下信托收益的来源:本信托计划项下的总信托收益,为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收入,扣除信托计划资金和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和费用后的余额。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为总信托收益减去全部优先受益人应分配的收益后的全部剩余信托收益中,不超过本条第二项规定的预期信托投资收益率的信托收益,按照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占b类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向本合同受益人分配的部分。超过上述信托投资收益率以上部分的信托收益,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全部归特定受益人享有。
2.本合同项下预期年信托投资收益率:
(1)本合同项下预期年信托投资收益率为8%。实际年信托投资收益率将根据_________的实际经营管理状况和用于分配的利润数额等因素确定。
(2)本合同项下受益人同意其年信托投资收益率最高不得超过上述预期年信托投资收益率。超过上述预期信托投资收益率以上部分的剩余信托收益,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全部归全体特定受益人享有。
(3)委托人在此确认,其已经理解本条第2项之第(1)小项所述之信托投资收益率,仅为预期信托投资收益率,其并不表示或暗示受托人对上述收益率的保证或承诺。信托资金的实际信托投资收益率取决于_________的实际经营管理状况和用于分配的利润数额,以及优先受益人收益的分配情况。
3.信托投资收益率的计算:以上信托投资收益率,以委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数额为基数确定。
第十六条信托收益的分配
1.信托收益分配的方式和数量:本合同项下信托收益应当以现金方式进行分配。受托人应当按照本合同信托资金额占b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向本合同项下受益人进行信托收益分配。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当年度实际提取和分配的收益不足预期年信托投资收益率的,以次年度普通受益人可分配的信托收益弥补不足部分,然后再按照不超过预期年信托投资收益率提取次年度受益人的信托收益。在信托有效期内,以此类推。
2.信托收益分配的领取和期限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每年分配一次,由受托人于_________利润分配实施后十五日内,在满足优先受益人的信托优先收益权后,向本合同受益人进行分配。受托人在信托收益分配之日,将受益人应得之信托收益划款至受益人的以下银行帐号::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第十七条信息披露
1.信托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
(1)在本信托计划推介期间,本信托计划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估报告放置于受托人营业场所,委托人可以查阅。
(2)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每半年制作信托资金运作及收益情况表、信托财产风险状况动态分析报告和其他必要的事项说明,在委托人、受益人要求查询时,可持有效身份证件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在受托人营业场所进行查阅。
(3)在本信托计划成立每满一年后的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年度管理、运用报告书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以下列方式通知委托人与受益人:(a)受托人营业场所存放备查;(b)在受托人网址_________上公告;(c)来函索取时寄送。
(4)受托人在实施本信托计划过程中发生信托目的不能实现、因法律、法规修改严重影响信托事项时,应在知道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以本条第1项第(3)小项规定的形式通知委托人与受益人。
2.信托终止后的信息披露: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3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以本条第1项第(3)小项规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第十八条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
1.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和受益人信托财产的分配: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归属于受益人。本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和信托计划的规定,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清理、变现、确认和分配。
2.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期间:受托人应于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终止后40个工作日内(以下简称“信托财产分配日”),进行信托财产的分配。
3.信托财产的分配方式:本信托计划终止后,受托人以分配_________股权方式,向受益人进行信托财产分配。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由受托人根据信托终止时_________经评估的每股净资产值折价,提取与b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等额的_________股份,依据受益人信托资金占b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向受益人进行分配。在受托人所持_________股份按照上述每股净资产值折价,少于b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时,按照受益人信托资金占b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对信托财产进行等比例分配。
4.受托人以_________股份进行分配,应负责办理相应的股权过户手续。在信托终止后直接分配_________的股份时,作为信托财产的_________股份从受托人名下转出期间,受益人承担其可能遭受的所有风险。
5.信托终止后,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的领取及其期限:受托人应当于本信托计划终止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将本合同项下受益人应分得的_________股份过户至受益人名下,并办理相应的股权过户手续。
第十九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受益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在信托生效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在信托生效日起一年后,可通过转让信托合同形式转让,并可以在满足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合同不超过200份的前提下分割转让。
受益人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以外的人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应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征询特定受益人意见。特定受益人应当在7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特定受益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的权利。特定受益人放弃优先受让权的,或特定受益人在上述期限内未予答复的,受益人方可按照其各自信托合同的规定,转让信托受益权。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信托合同和转让申请书与受让人共同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转让人和受让人按照转让的信托合同信托资金额的0.1%分别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未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受益人转让本合同项下之信托受益权,应当将本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受让人。
第二十条向特定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
1.在信托期间,特定受益人有权按照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要求本合同之受益人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转让本合同项下之信托受益权。特定受益人要求本合同之受益人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转让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时,本合同之受益人有义务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转让。
2.转让价格的确定和转让手续费:上述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价格,为受益人转让的b类信托合同的信托资金额,与以该合同规定的预期信托投资收益率计算的实际持有期未支付信托预期收益之和。上述信托受益权的受让方应当按照转让的信托合同信托资金的0.1%向受托人支付转让手续费。
3.上述信托受益权转让后权利的确定: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按照本条的规定,受让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受让后信托受益权的内容: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受让信托受益权后,其继受的信托受益权按照本信托计划项下c类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受益权确定和执行。受让人除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权、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和要求本信托计划项下普通受益人向其转让其信托受益权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外,放弃其他特定受益人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_________的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其它风险。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单方变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终止信托。
2.本信托可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本信托计划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当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4)当_________净资产下降到本信托计划成立时的70%或以下时,特别委员会作出决议,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由受托人贯彻实施;
(5)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3.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因受托人解散等导致受托人不能履行受托人职责时,在经委托人认可后,由受托人在解散前选定新受托人。新受托人继续履行受托人职责。
第二十三条税收
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违约与补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本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本信托计划的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五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合同的整体性
本信托计划(含附件《特别委员会规则》、《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本信托计划为准;如果本合同与本信托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本信托合同的委托人、受托人在签署信托合同后,即视为同意并接受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对本信托计划项下各类信托合同(包括a类、b类以及c类信托合同)当事人之权利、义务,并确认上述权利、义务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违反上述规定,即构成对本信托合同的违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申明条款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对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风险申明书的所规定的内容已经充分了解且均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合同签署
本合同经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受托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金融租赁合同篇4
合同编号:_________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甲方根据乙方要求,由乙方自行选定下列设备(见附表)。甲方同意融资支付设备价款及有关费用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并租赁给乙方使用。融资实际发放以借据为凭(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二条 双方权利义务
1.租赁期间,甲方具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乙方具有使用权,不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物做任何形式的抵押、转让、转租、分租、充做诉讼保金或抵偿债务及其他任何侵害租赁物所有权的行为。
2.甲方有权随时检查租赁物的使用情况,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工作方便。
3.对于租赁物的质量、性能、规格等与购买合同不符时概由乙方负责,甲方有改变融资金额及拒绝融资权力。
4.对于租赁物在租赁期内的维修、保养等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5.租赁物如发生非自然损坏、灭失,甲方有向乙方索赔权利。
第三条 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_________年。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租赁手续费:按融资总额_________%计算,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由乙方一次交付(纳入租赁费总额分次交付)。
3.租金收取办法:乙方在租赁期内应交租金总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租金按季(月)收取,每次收租月份的
_________日为收租日,由甲方以托收无承付结算方式收取,如逾期支付,自逾期之日起,甲方每日加收万分之三的迟付金。
第四条 租赁期满甲方出售租赁物时,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五条 乙方自购进租赁物之日起,按不低于购置租赁物总价金额,以甲方为受益人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保险费由乙方负担,保险单交甲方作为本合同附件。如租赁物发生保险人的灭失或损害保险公司赔付的款项应直接划归甲方,抵作乙方尚未支付的租金。该赔款多于乙方应付租金的部分,甲方转付给乙方;如该赔款少于乙方应付租金,不足部分由乙方及时如数补交甲方。如租赁物发生部分损害或灭失,保险公司赔付的款项可由乙方使用,但仅限于更换或修复被损害或已灭失的部件,自发生至恢复使用时止,乙方仍应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第六条_________同意作为本合同乙方的担保人,承认并负责监督乙方恪守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如乙方不能履约,担保人愿意无条件地承担乙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责任,甲方认为必要时,有权从担保人在银行的结算存款中扣收全部应由乙方支付的租金及其他款项。
第七条 甲、乙双方如有一方不履行以上各项责任和义务,即视为违约,由违约方承担对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八条 本合同附件为:
1.租赁物财产转让证明书;
2.租金偿付表;
3.租赁物购货发票设备清单; 4.金融租赁借据。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修订。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金融租赁合同篇5
出租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和乙方一致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金融租赁合同,并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合同的标的
1.1 根据_________文件批准,乙方拟增添_________(下称租赁物件),因资金困难,特向甲方申请办理金融租赁。甲方经审查同意支付设备价款(大写)_________,购进租赁物件后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同意以租赁物件明细表、货物验收证明和购货发票影印件作为合同附件,交甲方保存。
第二条 对租赁物件的权利和义务
2.1 在租期内租赁物件属甲方所有,乙方承认甲方对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租赁物件进行改造,也不得对租赁物件做出任何形式的抵押、转让、分租及其他任何侵害租赁物件所有权和处分权的行为。
2.2 租期内租赁物件由乙方使用,乙方有义务合理和适宜地保护租赁物件,并对由于乙方自己的过失或疏忽或由乙方可防止的任何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对租赁物件的灭失或损害负有赔偿义务。
2.3 为了保证租赁物件的正常使用和运转,乙方负责对租赁物件按技术要求进行正常的、适时的维修和保养。维修和保养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负。租期内,租赁物件无论发生任何属于制造或使用的事故均由乙方负责解决,乙方不能因此而免除向甲方支付租金的义务。
2.4 甲方有权对租赁物件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乙方应为甲方的工作提供方便。租期内,乙方每季应向甲方提供乙方的财务报表,并向甲方报告经营情况。
2.5 租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其对租赁物件具有所有权和处分权,如乙方在此期间由于债务纠纷或依法破产,乙方应向法院、债权人或清算委员会申明对租赁物件不具有所有权,亦不得以租赁物件充做诉讼保金或抵偿债务。同时必须及时报告甲方。
2.6 租赁期满时,租赁物件由乙方留购,并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__的转让价款。自乙方交付该价款之日起,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即无条件地转移给乙方。
第三条 租期和租金
3.1 甲方出租、乙方承租租赁物件的租期共计_________个日历月,即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包括起止日),其中宽限期为_________ 个日历月,即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包括起止日)。宽限期期间利息按月利率_________‰计收,该项利息由乙方按季支付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代理人。
3.2 在本条第一款所列的租期内,乙方不得中止和终止对租赁物件的租赁,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变更本租赁合同的要求。
3.3 本条第一款所列租期的租金总额包括设备价款、利息、保险费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由乙方按租金偿付表(合同附件三)向甲方或甲方的代理人分_________次交付。
3.4 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手续费为融资总额的百分之_________,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乙方应将该项手续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一次全额付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代理人。
3.5 为按本条规定支付租金,乙方应在规定的每期租金交付日期(不包括交付日当日)前三日将租金划入甲方或甲方指定代理人的帐户。甲方(代理人)开户行_________,帐号为_________。
3.6 如乙方未按本条规定的时间支付租金或宽限期利息,乙方应按逾期交付日数和每日应交租金或利息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延付费。
第四条 租赁物件的保险
4.1 在本合同第三条第一款所列租期内,由甲方对租赁物件统一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保险费共计(大写)_________,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法支付。
(1)由甲方支付保险费,并计入租金。
(2)由乙方支付保险费,并计入租金。
4.2 租赁物件发生保险范围内的灭失或损害,承租企业应立即书面通知当地保险公司和甲方,并协助甲方进行检验和索赔工作,如在租赁物件发生灭失或损害后,乙方未能及时通知甲方和当地保险公司,贻误检验和索赔工作的进行,乙方应承担对租赁物件的赔偿责任。
4.3 如租赁物件发生保险范围内的灭失或损害,保险公司赔付的款项抵作乙方未支付的租金。该项赔付的款项多于乙方应付租金的部分,甲方应转付给乙方;如该项赔付的款项少于乙方应付租金,不足部分应由乙方及时如数补交给甲方。如租赁物件发生部分损害或已灭失,保险公司赔付的款项可由乙方使用,但仅限用于更换或修复被损害或已灭失的部分,使租赁物件恢复可正常使用的原状;自发生部分损害或灭失至恢复租赁物件原状时止,乙方仍应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第五条 经济担保
5.1 甲方同意_________为本合同乙方的经济担保人。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经济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上年度末资金平衡表,并由该经济担保人出具不可撤销的经济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不论发生任何情况,凡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支付租金时,乙方经济担保人应无条件地、及时地承付乙方所欠租金及连带发生的损失费用。在甲方认为必要时,甲方或甲方代理人有权从该经济担保人在银行的各种存款中扣收全部应由乙方支付的租金及其他款项。
第六条 合同的代理监督
6.1 甲方委托_________为本合同的`甲方代理人。乙方同意甲方代理人代甲方监督本合同的执行,享有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力,并愿为甲方代理人就其为本合同项下的工作提供方便。
6.2 甲方代理人作出的任何与本合同规定相抵触的意思表示视为无效,乙方不得以此种意思表示作为对抗甲方的依据。
第七条 违约和争议的处理
7.1 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按时交纳租金,并遵守合同中关于租赁物件使用的有关规定。如乙方在应付租金到期后一个月内未能支付租金,或违反租赁物件使用的有关规定,甲方有权终止租赁,并查封、收回所出租的租赁物件。收回、处理租赁物件所发生的任何开支与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7.2 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一切争议,甲方和乙方及乙方的经济担保人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甲方和乙方及乙方的经济担保人均有权依法通过诉讼解决。
第八条 本合同的附件
8.1 本合同附件为:
(1)租赁物件明细表;
(2)宽限期利息支付表;
(3)租金偿付表;
(4)经济担保书;
(5)租赁物件购货发票及货物验收证明;
(6)租赁物件保险单。
第九条 合同文本及生效
9.1 本合同正本共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副本三份由合同项下有关方执存。
9.2 本合同自甲方和乙方各自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金融租赁合同篇6
_______国信(xt)字第()号
本合同郑重声明: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信托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本合同的双方为: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和规章,上述合同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就设立金融租赁资金信托事宜达成一致,委托人愿意委托受托人,受托人愿意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业务,双方为此特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金融租赁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3.信托计划:指由受托人对信托资金集合管理、运用、处分的安排。
4.信托资金:指委托人设立本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5.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计算并分配给受益人的现金。
6.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7.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计划书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第二条受托人确认
1.受托人系经中国人民银行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批准重新登记的信托机构,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受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具备从事和参与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设立、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受到任何限制。
3.受托人承诺上述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受托人自行承担。
第三条委托人确认
1.委托人自愿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委托人保证对该资金的合法权利未受到任何限制。
2.委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自愿委托受托人设立、管理和运作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
3.委托人不以加入信托计划的形式达到非法目的谋取非法收益。
4.委托人承诺上述事实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四条受益人确认
1.受益人系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权人。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受益人与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委托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则委托人为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2.委托人指定的信托受益人为: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法人代表/负责人: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号码: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
受益人为多人的,见本合同附件《受益人名单》。《受益人名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受益人为自然人的,同时应提交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信托财产
1.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系指委托人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按照约定方式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以及该信托资金在信托设立后,在受托人管理和处分过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资产及收益。
2.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数项:
(1)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资金;
(2)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处分而形成的财产;
(3)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4)除上述各项外的其他收入。
3.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而独立存在,如果受托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受托人保证遵循分开管理、独立核算的原则,确保信托财产的运作记录清晰、全面、准确。
5.加入信托计划时,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是人民币资金,信托资金总额计人民币万元(大写:人民币万元整)。委托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付至受托人如下账户:
户名:______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本合同项下信托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成立。信托计划成立后,上述财产为信托财产。
第六条信托目的
通过实施信托计划,将多个指定管理的金融租赁资金信托的信托资金集合起来,形成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资金组合,发挥受托人的专业理财能力和运用资金的丰富经验,将信托计划资金运用于融资租赁项目以获取收益,闲置资金进行存放银行、国债投资、国债回购、同业拆放、短期贷款等资金运作。
第七条信托的成立及存续期
1.本合同项下信托存续期为_______________年,自推介期满次日成立。即自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本合同有效期内,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项下信托存续期不得随意变更。
金融租赁合同篇7
本合同郑重声明: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信托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本合同的双方为: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和规章,上述合同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就设立金融租赁资金信托事宜达成一致,委托人愿意委托受托人,受托人愿意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业务,双方为此特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金融租赁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3、信托计划:指由受托人对信托资金集合管理、运用、处分的安排。
4、信托资金:指委托人设立本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5、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计算并分配给受益人的现金。
6、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7、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计划书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第二条受托人确认
1、受托人系经中国人民银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批准重新登记的信托机构,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号码为__________。
2、受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具备从事和参与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设立、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受到任何限制。
3、受托人承诺上述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受托人自行承担。
第三条委托人确认
1、委托人自愿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委托人保证对该资金的合法权利未受到任何限制。
2、委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自愿委托受托人设立、管理和运作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
3、委托人不以加入信托计划的形式达到非法目的谋取非法收益。
4、委托人承诺上述事实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四条受益人确认
1、受益人系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权人。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受益人与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委托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则委托人为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2、委托人指定的信托受益人为: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法人代表/负责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证件名称: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
受益人为多人的,见本合同附件《受益人名单》。《受益人名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受益人为自然人的,同时应提交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信托财产
1、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系指委托人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按照约定方式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以及该信托资金在信托设立后,在受托人管理和处分过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资产及收益。
2、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数项:
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资金;
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处分而形成的财产;
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除上述各项外的其他收入。
3、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而独立存在,如果受托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受托人保证遵循分开管理、独立核算的原则,确保信托财产的运作记录清晰、全面、准确。
5、加入信托计划时,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是人民币资金,信托资金总额计人民币万元。委托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付至受托人如下账户:
户名:______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账号:
6、本合同项下信托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成立。信托计划成立后,上述财产为信托财产。
第六条信托目的
通过实施信托计划,将多个指定管理的金融租赁资金信托的信托资金集合起来,形成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资金组合,发挥受托人的专业理财能力和运用资金的丰富经验,将信托计划资金运用于融资租赁项目以获取收益,闲置资金进行存放银行、国债投资、国债回购、同业拆放、短期贷款等资金运作。
第七条信托的成立及存续期
1、本合同项下信托存续期为_____年,自推介期满次日成立。即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本合同有效期内,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项下信托存续期不得随意变更。
第八条信托财产的管理与运用
1、受托人按照金融租赁资金信托计划的约定进行集合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信托财产的具体管理方式由受托人确定,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可按公平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的固有资产、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以及关系人的财产进行交易。
3、受托人确认信托财产的管理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和有效管理的义务,力争实现信托财产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4、受托人应将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第九条信托收益
1、信托收益及其计算
信托收益指包括融资租赁的租金收入、租赁手续费收入及其他收益在内的所有收入总和,扣除按本合同第十条第1款所列的费用后的余额部分。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收益按信托资金占金融租赁信托计划资金比例计算,计算公式为:
信托收益=总信托收益××100%
信托收益率=总信托收益÷金融租赁信托计划资金×100%。
2、信托收益的分配:
信托收益按如下方法进行分配:
受益人按信托资金占金融租赁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享有信托收益,该信托收益扣除受托人报酬后即为应分配的信托收益;
信托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第1年分配时间为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满一年后的_____个工作日内;第_____年的信托收益在信托终止后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
信托收益由受托人划至本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获取信托收益的银行账户。
信托收益划付账户为: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第十条信托费用
1、信托财产应承担的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信托发行费用;
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信息披露费用;
律师费用、审计费用等中介费用;
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按照有关规定应以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信托财产应承担的费用=×金融租赁信托计划资金应承担的全部费用。
3、受托人应就因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单列账户,记入当期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4、受托人因违反本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信托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5、前述费用,如发生受托人垫付的,受托人可在垫付行为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直接从信托财产账户中扣收。
第十一条信托报酬
1、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依据约定收取信托报酬。
2、受托人每年分配收益前,按照本条第3款的计算方法进行提取信托报酬。
3、受托人报酬的计算方法:
当信托资金年信托收益率在_____%以下时,受托人不收取信托报酬;
当信托资金年信托收益率在_____%以上时,超过_____%部分即为受托人的信托报酬。
4、本条所称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九条计算。
第十二条风险揭示和承担
1、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项目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等。
2、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3、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受托人负责赔偿,不足赔偿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4、在信托存续期间,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获得或实现预期收益时,委托人与受托人应采取友好协商原则,积极有效寻求改进措施,尽量减少因风险带给信托财产的损失。
第十三条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享有权利外,委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按《信托法》规定,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财产所有权和收益权具有独立性,可以对抗第三人。信托财产亦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发生受托人依法终止而清算时,信托财产亦不属于受托人清算财产;
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基本运作情况,有权要求受托人就信托财产的管理做出相应的说明,但委托人行使上述权利以不影响受托人正常管理和运作信托财产为限;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受托人被依法解任、解散、撤销、宣告破产或其法定资格丧失时,委托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选任新的受托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的义务外,委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保证所交付的资金来源合法,且为其合法可支配财产;
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合法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
信托财产一经设立不得转移。在信托存续期间,非经法定程序,委托人基于本合同对受托人的委托是不可撤销或解除的,委托人不得提取划转信托账户的资金,不得办理转托管,不得转移信托财产;
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非法方式或手段管理信托财产并获取利益,不得通过信托方式达到非法目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享有权利外,受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受托人享有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收取报酬的权利,受托人可以从信托财产中直接扣收受托人到期应收的信托报酬;
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的义务外,受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受托人应当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目标处理信托事务;
受托人应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因处理信托事务必须透露的除外;
受托人因违反信托目的、违背管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时,受托人应予以赔偿;未予以赔偿的,受托人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信托管理费;
受托人应将自己接受的不同委托客户的信托财产与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并至少每年定期向委托人及其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的情况;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信托终止,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后的_____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送达信托财产归属人;
信托终止,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后的_____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信托财产归属人取回应得的信托财产;
受托人应妥善保管信托业务交易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材料,保存期为本信托终止日起15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受益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受益人的权利
自本信托计划成立日起享有信托收益权;
受益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第十六条的规定,以转让信托受益权的方式偿还债务;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转让和继承。
2、受益人的义务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的义务外,受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如实提供受益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通讯地址、信托收益划付账户等;
受益人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受托人。
第十六条信托受益权的变更与转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