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货类合同7篇

时间:2022-10-17 14:01:44 分类:合同书

大家在写合同的时候,一定要保证双方的当事人是有偿的,严格按照一定的写作格式所写出来的合同肯定是有积极的参考价值的,以下是合同范文网小编精心为您推荐的百货类合同7篇,供大家参考。

百货类合同7篇

百货类合同篇1

供方:(以下简称甲方)

需方:(以下简称乙方)

供、需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双方就供方向需方供应粮油、副食、无公害蔬菜、肉品、水产、蛋类、粉面、包点、水果等(以下简称“产品”)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执行:

一、产品的名称、品种、数量及计量单位

1、产品的名称和品种:

1) 粮油、副食类包括:大米、食油、面粉、面条、副食、调料等。

2) 无公害蔬菜包括:叶菜类、茄果类、瓜果类、根径类、薯芋类、葱蒜类、豆类(含豆制品)、水生类、多年生类、芽苗类、菌类。

3) 肉品包括:鲜畜肉、鲜禽肉、禽畜内脏及掌翼、冰冻禽畜肉、肉类半成品等;

4) 水产包括:淡水鲜活、冰海鲜、海水鲜活;

5) 蛋类包括:鲜鸡蛋、鲜鸭蛋、皮蛋、松花蛋等;

6) 粉面包点包括:新鲜河粉、米粉、桂林粉、面、肠粉;馒头、花卷、面包,

7) 水果包括:苹果、香蕉、梨、柑桔、桃等时令水果。

8)

2、产品的计量单位:按斤、箱、袋、板、个计量,计量方式应在供方提供价格表时注明。

3、需方实际采购产品的种类、数量以需方发出的附件一订货单为准。

二、产品质量与标准

1、大米、食油、面粉、面条、副食、调料等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具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和卫生许可证,包装完好,足斤足称,产品应是供货日期前30天内生产,并且保质期不得少于 天。

2、无公害蔬菜必须达到感官质量指标和卫生质量指标:

叶菜类:包括白菜类和绿叶菜类的各种蔬菜。属同一品种规格,肉质鲜嫩,形态好,色泽正常;茎基部削平,无枯黄叶、病叶、泥土、无明显机械伤和病虫害伤;无烧心焦边、腐烂等现象,无抽薹(菜心除外);菠菜和本地芹菜可带根。花椰菜、青花菜属于同一品种,形状正常,肉质致密、新鲜,不带叶柄,茎基部削平,无腐烂、病虫害、机械伤;花椰菜花球洁白、无毛花;青花菜无托叶,可带主茎,花球青绿色、无紫花、无枯蕾现象。

茄果类:包括番茄、茄子、圆椒、辣椒等。属于同一品种规格,色鲜,果实圆整、光洁,成熟度适中,整齐,无烂果、异味、病虫和明显机械损伤。

瓜果类:包括青瓜、冬瓜、丝瓜、苦瓜、毛节瓜、南瓜、佛手瓜等。属于同一品种规格,形状、色泽一致,瓜条均匀,无疤点,无断裂,不带泥土,无畸形瓜、病虫害瓜、烂瓜,无明显机械伤。

根菜类:包括萝卜、胡萝卜、大头菜等。属于同一品种规格,皮细光滑,色泽良好,大小均匀,肉质脆嫩致密。新鲜,无畸形、裂痕、糠心、病虫害斑,不带泥沙,茎叶、须根。

薯芋类:包括马铃薯、香芋、姜、豆薯等。属同一品种规格,色泽一致,不带泥沙,不带茎叶、须根,无机械和病虫害斑,无腐烂、干瘪。马铃薯不发软、不长芽、不腐烂、皮不能变绿色。

葱蒜类:包括大葱、分葱、四季葱等。属同一品种规格,允许葱和大蒜的青蒜保留干净须根,去老叶,韭菜去根去老叶,蒜头、洋葱去根去枯叶;可食部分质地细嫩,不带泥沙杂质,无病虫害斑。

豆类:包括荷兰豆、四季豆、豆角、扁豆等。属同一品种规格形态完整,成熟度

适中,无病虫害斑。

食豆仁类:籽粒饱满较均匀,无发芽。不带泥土、杂质。

水生类:包括莲藕等,属同一品种规格,肉质嫩,成熟度适中,无泥土、杂质、机械伤,不干瘪,不腐烂霉变。多年生类包括竹笋,属同一品种规格,幼嫩,无病虫害斑,无明显机械伤。

芽苗类:包括绿豆芽、黄豆芽等。芽苗幼嫩,不带豆壳杂质,新鲜。

3、肉类:必须出具相关部门的'检疫证明。新鲜肉脂肪洁白,肌肉有光泽,红色均匀,外表微干或微湿润,用手指压在瘦肉上的凹陷能立即恢复,弹性好,且有鲜肉特有的正常气味;冰冻肉品必须有完整包装,生产厂家、日期、品名等标识清楚。

4、 鲜活水产类:大小均匀,并与报价的标准一致,水产必须是鲜活的由需方自行负责宰杀;冰鲜必须有冰块降温,保证冰鲜温度在0度以下。

5、蛋类:外包装必须完整并标有出厂日期,蛋类无破损、无变质,无异味,大小均匀。

6、粉面包点类:必须是当天生产的,新鲜,无异味,由食物透明胶袋包装。

7、水果类:必须保证新鲜,不脱水不注水不发干,大小均等,果皮平滑有光泽。

三、供方资质

1、供方需持有国家法律规定的有效证件,如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质量保证书等,应确保食品及原料进货渠道可靠、规范,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卫生。供方工作人员需遵守健康卫生上岗制度,持有健康证明,供方不得聘用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肺结核、 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安全的员工。

2、如供方不具有如上资质或是被相关部门取消上述资质,或供方不依照需方要求,保证聘用无上述疾病员工,需方有权利立即终止合同,如造成需方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四、产品的价格、货款的结算办法

1、产品价格按人民币计算,如本合同未作特别说明,均包括所订产品的制作、供应、包装、运输(含保险费)、税金、检测等验收前的一切费用。

2、供方应市场变化,实行________(周、半月、月)定价,供方于每_______(周、半月、月)末前______天向需方提供下期的供应价格。由需方在掌握市场供应价格的基础上与供方协商确定,供方的供应价格以供需双方确认签名的价格表为准,价格表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与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格式请参见附件二。

3、在报价有效期内,供方不可擅自提价。如在特殊情况下,在价格表执行过程中,所提供产品的市场价格对比价格表在一周内升降幅度超过___%时,双方应对该产品价格

4、基于供需双方长期的合作关系,供方的产品价格须低于市场零售价格的____%以上(或是价格以批发价为准,不得高于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

5、货款按月结算,由需方在每月的最后一天进行结算,供方要向需方提供合法销售发票,需方于收到发票后的________天内以转账方式支付供方指定的以下的账户 开户银行: ;

户 名: ;

账 号: 。

五、送货时间、地点及验收方式

1、送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如送货地点有变更,需方应在订货单上注明。

3、合同期限内,需方每次订货时向供方发出订货单,供方在收到需方的订货单后______小时内予以回复确认。

4、供方应当按照订货单上的要求及时将产品送达。产品到货时,包装必须完整无缺且提供产品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等产品质量证明。产品在交货验收合格前所有权不转移,遗失、损坏的由供方承担。

5、产品到达送货地点后,需方按照本合同第二条及订货单上的约定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供、需双方在送货单上签名确认(送货单一式两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作为结算的依据。送货单格式请参见附件三。

甲方: 乙方:

xx年xx月xx日

百货类合同篇2

供方:

需方: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 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 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 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 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

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

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 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

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供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第十条 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但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

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

由供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保险公司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 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供应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同)等资料,并保存好实物。供方应在接到查询单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多种商品混列,以及不是从供方供货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查询单。

为了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供应发货单所列一个品种损失在五元以下,残损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配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残品)的查询,需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需方在收货时发现差错(如错发、多发部分)、无合同、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属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则供方可不受理;同时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逾期不答复,需方可视为同意退货。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供方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

第十二条 商品货款、运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货款结算实行验单付款。需方无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的,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供方。

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三十天以书面(或电报)通知供方。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需方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

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用以下第种方式(1.托收承付可另行订货款结算协议书2.款到发货;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

第十三条 一方违反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1.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5%之间确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10%-30%之间确定)。

2.供方逾期交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供方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4.需方未经供方同意擅自退货的,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5%之间确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0%-30%之间确定)。退货途中的运输等费用,由需方负担。

5.需方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逾期付款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6.需方承担因提供给供方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有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四条 供、需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顾全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商业部门经济纠纷调解暂行规定》向有关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总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本总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有效期限为年月日至 年月日。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总合同自动延长一年。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总合同,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但本总合同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具体购销分合同仍求本总合同办理。

本总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时间期限的计算均包括本数在内。

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一般以一货一单格式(见附件1、2),有特殊要求的可用自制格式。

年月日

供方盖章需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报挂号: 电报挂号:

电话: 电话:

百货类合同篇3

卖方:

买方:

兹买方向卖方订购下列产品,经双方谈定买卖条件如下:

一、订货内容┌───┬─────┬────────────┬───┬───┬────┬────────┐

│序号 │ 商品编码 │ 商品名称及规格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

│1 │ ││ │ │││

├───┼─────┼────────────┼───┼───┼────┼────────┤

│2 │ ││ │ │││

├───┼─────┼────────────┼───┼───┼────┼────────┤

│3 │ ││ │ │││

├───┼─────┼────────────┼───┼───┼────┼────────┤

│4 │ ││ │ │││

├───┼─────┼────────────┼───┼───┼────┼────────┤

│5 │ ││ │ │││

├───┼─────┼────────────┼───┼───┼────┼────────┤

│6 │ ││ │ │││

├───┼─────┼────────────┼───┼───┼────┼────────┤

│7 │ ││ │ │││

├───┼─────┼────────────┼───┼───┼────┼────────┤

│8 │ ││ │ │││

├───┴─────┴────────────┴───┴───┴────┴────────┤

│合计:人民币(大写)│

└────────────────────────────────────────────┘

二、到货地点:

运输方式:( )送货上门 ( )代发货运

三、购销方式:( )现金销售 ( )赊销于 年 月 日前结清货款。

四、本合同有效期如无特殊证明为壹个月,但已发的货,合同仍然有效,直至货款结清为止。

五、如在本合同期内不能付清货款,买方按货款总额的__一天支付违约金给卖方,同时不给予享受

本公司所有的一切优惠政策。

六、买方收到货物的____小时内必须将货物检验完毕,并和卖方随货出库单(客户联和回执联)

核对,如发现诸如水渍、外包装毁坏等可能导致产品受损的情况,应于收到货物后四十八小时内书面通知卖方,在此期限内买方没有提出书面异议,卖方将视同买方收妥货物。

七、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供货方所在地法院提请诉讼。

供货方: 购货方:(盖章)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年月日 年月日

下栏由卖方发货时填写:

┌────────────┬────────────┬──────────────┐

│ 营业部 │ 财务部 │ 公司负责人 │

│业务人员: │审批: │审批: │

│部 长: │签收: ││

└────────────┴────────────┴──────────────┘

百货类合同篇4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代为甲方食堂采购副食品,为确保双方合作事宜,特拟定此合同,双方必须共同遵守。

第一条:采购日期,数量及价格

1、甲方所需副食品由乙方提供,内容以甲方定单为准。报单包括品种、数量、规格、计量单位(以公斤为计量单位)等内容;副食品的单价每月 5 日、 15 日、 25 日由双方根据市场行情确定一次。价格经双方协商同意后,不允许任何一方擅自更改。如需更改,必须经双方认可。但其单价不得高于甲方附近市场同品种蔬菜的单价。

2、所有蔬菜必须保证新鲜,不得出现腐烂,变质等情况。如果发现,甲方有权将不合格的蔬菜退给乙方,并要求乙方在指定的时间内按甲方要求重新换货。

3、甲方必须提前一天将需要采购的各类食品的品名、数量清单交给乙方。

4、乙方必须在每天的18点之前将采购的食品送至甲方指定地点。

第二条:质量

1、乙方采购的食品,必须保证新鲜,不得出现腐烂、变质。

2、乙方采购的肉类、蛋类、鱼类、禽类、豆制品及绿叶菜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质量标准。

3、甲方有权将不合格的食品退给乙方,并要求乙方在指定的时间内重新采购。

第三条:数量、验收及货款结算办法

1、甲方申购数量以公斤计量,差距不可多送或少送2%为限度,否则甲方则退给乙方,或要求补送。

2、数量以甲方过磅为准。

3、货款为 天结算一次,甲方不得无故延长结算时间。

第四条:违约责任

1、如果乙方不能达到甲方要求或不按清单配送,甲方可提前一个星期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协议书。

2、如果甲方未按协议书规定的日期支付货款,乙方可提前一个星期书面通知甲方终止协议书。

3、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百货类合同篇5

甲方:____超市(以下简称甲方) 合 同 编 号: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供货商类别:

一、甲方向乙方采购_______ 品牌_______ 在来来超市_______ 销售按报价单(折实 价)供货给甲方,每批商品最终以甲方有效订单为准;乙方须向甲方交 元(人民币)做产品质量保证金,该保证金从双方停止合作之日起,于“三包”期满后给予退还。

二、 须向甲方提供以下资料:

a、 加盖工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b、 加盖工章的税务登记复印件一份。

c、 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质量检验报告、质量合格证(总)代表证明或(总) 经销委托书。

三、甲、乙双方共同利益,在一切业务往来过程中,如有甲方员工利用工作之便向乙方提出不合理要求时,乙方应予以拒绝并报以甲方有关领导;若乙方为达到目的包庇其行为和贿赂员工,使甲方员工获得私利或损坏了甲方的利益,一经查出甲方有权拒付乙方所有货款、单方中止合同权利,行业协会通报乙方不正当行为并送交政法部门处理。

四、交货方式:由乙方送货到甲方仓库。

五、商品数量由甲方根据销售情况以商品订单的形式确定后确定;乙方接到甲方订单后,须在3天内向甲方发货,商品订货单是本合同组成部分。

六、乙方提供的商品价格单经甲方确认后为准。乙方任何的价格更改应提前七天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该项更改的要求,且在同等条件下不得高于其提供给阳山地区其它商场同类商品的价格,否则甲方有权按差额的10倍罚款。

七、乙方商品应符合《中华人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对有质量问题的商品,乙方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关赔偿由此给甲方消费者造成的一切损失。

八、甲方按双方(退换货协议)有权将滞销商品退给乙方,乙方必须在甲方出退货通知后七天内到甲方指定地拿回退货,否则甲方按退货金额收取5%场地占用费,逾期20天未撤走退货,甲方有权对该部分退货进行处理。

九、如乙方提供之商品属伪劣或其他严重不合格商品,售出后造成严重后果的(如被媒体批露消费者投诉或起诉工商技术监督卫生\海关税收等部门查处),甲方将没收其货款或商品,且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签定合同时,甲方同时填写好《供应商结算卡》作为乙方送货及货款结算时身份证明,乙方按甲方有关结算卡的规定妥善保管。

十一、如出现下列情况,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商品:

1、假冒伪劣商品

2、临近保质期或低于保质期2—3月以下

3、包装不符合规定经过验收的商品,甲方保留对其质量提出异议的权力。

十二、如乙方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时,应出示单位证明,办妥有关手续后延缓一个月结清货款。

十三、甲、乙双方的其他违约行为,分别按照《工商购销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十四、结算时乙方不得让他人代开结算票据,票据与收款单位必须以签立合同时的名称相符,

否则甲方将拒付货款。

十五、乙方产品进入甲方商场后,三个月仍达不到销售额人民币_________元,甲方有权清退乙

方商品,所收费用不返。

十六、其它事:乙方所供商品包退包换,所供商品价格不得高于其它周边商场价格;如有违规

现象,甲方视情节严重处以1000—20__元罚款,直至拒付货款。如周边商场此供应商品有零售物价,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否则甲方视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六条(价格欺诈)。本合同涉及结算货币为人民币。乙方供价以报价单双方核实后为准。

十七、乙方向甲方集资以下费用:

进 场 费:_______________ 海报:_________________

开业条幅:_______________ 元旦:_________________

春 节:_______________ 中秋:_________________

五 一:_______________ 国庆:_________________

十八、结算方式:(本条方式如下几项只能选其中一项,用√表认可)

1、销7天结 □

2、购销15天结 □

3、购销月结□

4、货到付款 □

5、其它方式

十九、结款票据: □普通发票 □ 增值税票 □乙方收款收据

二十、补充协议: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一: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

二十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定《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 人 代 表 :________________ 法 人 代 表 :________________

委 托人代表 :________________ 委 托人代表 :________________

开 户 银 行 :________________ 开 户 银 行 :________________

帐 号 :________________ 帐 号 :________________

地 址 :________________ 地 址 :________________

联 系 电 话 :________________ 联 系 电 话 :________________

签 定 时 间 :________________ 签 定 时 间 :________________

百货类合同篇6

总合同号: 字第 号

供方:

需方: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 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 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 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 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

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 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供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第十条 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但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由供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保险公司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 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供应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同)等资料,并保存好实物。供方应在接到“查询单”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多种商品混列,以及不是从供方供货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查询单”。

为了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供应发货单”所列一个品种损失在五元以下,残损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配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残品)的查询,需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需方在收货时发现差错(如错发、多发部分)、无合同、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属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则供方可不受理;同时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逾期不答复,需方可视为同意退货。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供方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

第十二条 商品货款、运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货款结算实行验单付款。需方无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的,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供方。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三十天以书面(或电报)通知供方。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需方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

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用以下第种方式(1.托收承付;2.款到发货;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

第十三条 一方违反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1.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5%之间确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10%-30%之间确定)。

2.供方逾期交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供方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供方:

需方:

百货类合同篇7

合同号:

销货方: (以下简称甲方)

购货方: (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经购销双方协商交易活动,必须履行本合同条款。具体品类(种),需签订要货成交单,并作为本购销合同的附件;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需补充的条款可另附协议书,亦视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签订成交单,除上级规定按计划分配成交外,其余商品一律采取自由选购,看样成交的方式。

第二条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如甲方遇不可抗拒的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合同;乙方因市场发生骤变或不能防止的原因,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在不影响国家计划的原则下,确需变更合同时,可予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提出方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将“合同变更通知单”寄给对方,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手续。按乙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严格执行合同。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乙方负担;如甲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甲方负担。

第三条成交单中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已放开的商品价格由双方协商定价。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价格有困难,可以暂定价格成交,上下幅度双方商定。国家定价的商品,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按交货(指运出)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对异地的商品调拨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甲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乙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乙方自提。对运费负担,也可按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各类商品质量标准,甲方应从对乙方负责和维护消费者利益出发,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保证商品质量。

第六条商品包装,必须牢固,甲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乙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七条商品调拨,应做到均衡、及时。对合同期内的商品可考虑按334的比例分批发货;季节性商品按承运部门所规定的最迟、最早日期一次发货;当令商品,零配件和数量较少的品种,可一次发货。执行可在合同期的前七天或延后十天内开单调拨(库存商品按开单日,工厂直送的按车站、码头收货日为准)。受交通运输影响或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延期及乙方要求暂缓发货(暂缓期宜在30天以内)的,不作延误合同处理。异地调拨,均由甲方代发货,如乙方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自提证明;同城调拨,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乙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乙方负责仓储费用。

第八条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在三分之二以上的,甲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在三分之二以下的,甲方应征得乙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甲方应按乙方确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以节约费用。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由此而影响合同期限,不以违约处理。

第十条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起,所有权即属乙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向承运部门交涉赔偿,需要甲方协助时,甲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乙方(包括中转单位,下同)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并立即详细检查,及时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乙方可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时,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运商品,乙方应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甲方,不能自行动用,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十一条商品的外包装完整,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在货到半年内(贵重商品在七天内),责任确属甲方的,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六十天内通知甲方,经双方共同研究,明确责任,损失由责任方负担。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乙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甲方不再受理。乙方向甲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调拨单号等资料,并保留实物;甲方接到“查询单”后,十日内作出答复,要在三十天内处理完毕。为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调拨单所列一个品种损溢在二元以下、残损在五元以下均不做查询处理(零件除外)。对笨重商品的查询(如缝纫机头、部件等的残品)乙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甲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第十二条商品货款、运杂费等款项的结算,购销双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商定适宜的结算方式,及时妥善办理。货款结算中,要遵守结算纪律,坚持“钱货两清”原则,分期付款应在成交单上注明。有固定购销关系的国营、供销合作社商业企业,异地货款结算可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对情况不明的交易单位,可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或先收款后付货。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的,应负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因违约使对方遭受损失的,如违约金不足以抵补损失时,还应支付赔偿金以补偿其差额。

1.甲、乙两方所签订的具体合同要求,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合同货款总值百分之一的违约金。但逾双方协商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手续的,不按违约处理。

2.自提商品,甲方未能按期发货,应负逾期交货责任,并承担乙方因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未按期提货,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实际支付的保管费用。

3.甲方提前交货和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乙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甲方负担,乙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逾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4.对应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用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主动汇给对方,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充抵。

第十四条甲、乙两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照顾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管理行政部门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两方各执二份,并送交当地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本合同(协议)双方签章,依法生效,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双方如无异议,合同自动延长。

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地址:

地址:

电报挂号:

电报挂号:

电话:

电话:

销货方(甲方)签章

购货方(乙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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