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工伤申请书5篇

时间:2024-04-18 13:32:23 分类: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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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工伤申请书5篇

仲裁工伤申请书篇1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撤销人仲案字【20xx】第号仲裁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时,违反法定程序,直接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基于此做出的的常钟劳人仲案字【20xx】第2号仲裁裁决书显失公正。为此该裁决符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申请撤销条件,故特现提出申请撤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8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辩论和质证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在本次仲裁中,仲裁员作出事实认定的关键证据为,裁决书中所称的“本委调查收集的证据,公司提交区劳动监察队年检材料20xx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

对这份关键证据,仲裁员在取得后未由申请人进行质证。更未征询申请人的最后意见,即直接用此证据做为判决根据。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8条规定,剥夺了申请人的质证权利和辩论的权利。

正是由于仲裁庭没有对该份证据进行证据,没有在取证后征询申请人的最后意见,申请人没有对该份证据质证和发表意见,仲裁员又未对该证据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导致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

该份证据公司提交给区劳动监察队年检材料20xx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是申请人将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表格直接抄送给劳动监察队的。工资一项,该表格中并没有结构分项,只有总数。根据该表根本不能推算出是否发放了争议的加班费。该份明细表与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表并无矛盾之处。根据这一表格仲裁庭不采信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表没有任何道理。

该份证据为“20xx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区间为“20xx年12月至20xx年5月”。该证据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用距离双方争议时间七个月后的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作为裁决依据显然是错误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46条规定,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仲裁委员会印章。

该份裁决书并无仲裁员签名。

综上,申请人认为,【20xx】第号仲裁裁决书的作出违反了法定程序,裁决书本身缺少法定签名要件,依法应予撤销,恳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撤销。

仲裁工伤申请书篇2

申请人:x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身份证:xxx

住址:湖南省常宁市xxx号

电话:xxx

被申请人:xx市xxx办公设备厂

住所:xx市天河区xxx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xxx

诉讼请求事项

1、确认双方于20xx年8月20日至20xx年xx月xx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支付于20xx年9月20日至20xx年xx月xx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8600元。

3、支付20xx年8月20日至20xx年7月12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50068.97元,休息日加班工资18358.62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034.48元。

4、支付20xx年8月20日至20xx年7月12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3034.48元。

5、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400元。

6、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检查费、挂号费合计539.3元;

7、支付住院期间的伙食费735元。

8、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2200元。

9、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348.5元。

10、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899元。

11、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724.75元。第2-11项合计140943.1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8月20日入职被申请人,任机械操作工人工作,填有入职登记表,20xx年10月12日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届满后被申请人拒绝申请人继续上班,违法解雇本人。在职期间没有签订有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没有按相关规定为申请人缴纳社保。

20xx年8月20日至20xx年7月12日期间,申请人月基本工资为2200元,现金发放,有签收记录保存在被申请人处。每天上班时间从早上7:30至下午6:00,中午有1.5小时的休息时间,即每天加班1小时;每月没有安排休息日,即每天加班8.25天;法定节假日没有休息,该期间加班10天。20xx年和20xx年年休假共10天没有休息。

20xx年7月12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的冲床车间操作冲床机时,不慎被冲床压伤左手。xx市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xx年9月21日作出穗天人社工伤(xxx)xx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为工伤。xx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xx年10月24日作出穗劳鉴初(xxx)xxx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为伤残等级为十级,停工留薪期从20xx年7月12日至20xx年10月12日。住院21天,住院期间的医药费全部由被申请人支付,有一个月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没有支付,住院伙食费和十级伤残的`相关侍遇等没有支付。工伤待遇按xx市职工平均工资54495元/年的60%计算。申请人自费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费、检查费和挂号费合计539.3元。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请求你委支持本人的所有仲裁请求。

此致

xx市天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

20xx年xx月xx日

仲裁工伤申请书篇3

案由:工伤待遇争议

申请人:吉军军,男,1982年8月12日生,汉族。

工作单位:山西省和顺县隆华公司。用工性质:聘任制。

住址:山西省洪洞县大槐树镇李堡村.

被申请人:山西省和顺县隆华公司

地址:山西省和顺县

劳动仲裁请求事项:

1、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工受伤的相关费用,合计105000元。具体如下:1、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000元×18月;2、一次性就业补助金3000元×9月;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00元×8月。

事实与理由:

20xx年8月6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作业时腿部严重受伤。经和顺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左小腿多处软组织擦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伤势进行了治疗及护理,同时认定为工伤。在被申请人的组织下,申请人于20xx年1月经榆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

由于被申请人未能依照有关规定落实申诉人的工伤保险待遇,给申请人带来极大的伤害.为维护申请人的正当权益,特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敬礼

仲裁工伤申请书篇4

申诉人:×××,女,1980年10月2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号。

第一被诉人: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第二被诉人:武汉×××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1、解除申诉人与第一被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

2、由两被诉人连带向申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1613.8元;

3、由被诉人连带向申诉人支付加班费及其赔偿金11974.45元;

4、由被诉人连带向申诉人支付违约金3000元;

5、由被申诉人连带为申诉人补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6、仲裁费用由被诉人连带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于2001年进入第一被诉人处工作并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4年3月19日合同期满后双方分别于2004年3月和2007年3月又续签了为期3年的合同,合同于2010年3月19日到期。2002年12月,申诉人被第一被诉人派遣到由其控股的子公司武汉×××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仍于第一被诉人保持劳动合同关系,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处先后从事精浆、配浆、dcs操作员、行政文员等工作。

在合同履行期间,被申诉人违反合同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经常要求申诉人在节假日加班加点却不按照国家的规定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申诉人从事危害身体健康的工作,被申诉人从没按照合同的约定定期对申诉人进行健康检查,也不为申诉人办理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申诉人作为育龄妇女,被申诉人也不给其办理生育保险,缴纳保险费;合同期间,被申诉人还多次擅自调低申诉人的工资标准。2007年3月,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被申诉人口头通知申诉人,让申诉人不要再来上班。

为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申诉人特依法提出上述仲裁请求,请劳动争议仲裁委依法裁决。

此致

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工伤申请书篇5

申请人: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_______

_____请求:

一、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到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双倍工资计_____元;

二、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计_______元;

三、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单位应缴纳社会劳动_____费________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当时被申请人口头约定试用期为______个月,工资为_______元;第_______个月转正后每个月工资为______元。直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为止,被申请人都没与申请人签定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劳动_____。现根据《_____》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因此被申请人应该支付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到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工资计元(其中____月_____元、_____月_____元、_____月_____元、_____月_____元);根据《_____》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计元。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劳动_____,单位应缴纳社会劳动_____费为劳动者实收工资的20%共计__________元

____________劳动争议委员会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件:申请书副本_____份,有关证据材料_____份。

注:

1、请针对请求事项填写案件事实,与请求事项无关的案件事实不必填写。

2、请求事项应简明扼要地写明。

3、相关事实与法律理由部分空格不够用时,可用同样大小的纸续加中页。

4、申请书副本份数应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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