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补贴申请书参考6篇

时间:2023-10-05 13:18:52 分类:合同书

申请书通常用于正式场合,用于向相关机构或个人提交请求或申请,不管是谁在写申请书的时候,都是确保理由是合理充分的,合同范文网小编今天就为您带来了遗补贴申请书参考6篇,相信一定会对你有所帮助。

遗补贴申请书参考6篇

遗补贴申请书篇1

张总:

您好!

一转眼来公司工作快二年了,首先感谢公司重视,为我提供了这么好的工作环境,再次要感谢公司给我这么好的工作机会。很感谢张总对我的关心与重视,通过这二年的栽培,我的工作经验逐渐丰富起来,个人的能力也在不断的提升和进步。我感谢公司领导对我的栽培和帮助。

不想当将军的士兵不是好士兵,不想升职加薪的员工不是好员工。有了追求,员工的才力才能得到发展,才能为企业创造更大的价值。

在这里我就不说自己工作做的怎么样、工作态度怎么样了,因为您是我的领导,这些相信您非常了解。这些年来公司的里外事物都交给我管理,这就是张总对我工作表现的肯定,是对我工作的信任,我感到很高兴。但是我目前的基本工资是xxx,在深圳这样一个消费水平高的沿海城市,每个月工资用于食宿就所剩无几了,所以经济上的困难对我来说确实是个问题,希望张总能在原来的基础上给予每月xxx元的补贴。

通过这两年时间的接触,我觉得张总是个直率的人所以我才能这么直接地说出心中的愿望,才敢在此冒昧地向公司提出补贴的要求,并不是“居功自傲”,我为公司所付出的谈不上“功”,所以请公司不要误会我的本意,我只是作为一名员工跟一个自己信任的领导进行沟通和交流。因为张总使我相信,只要付出,就会有回报!

期待您的答复。

xxx

20xx年xx月xx日

遗补贴申请书篇2

向前街道办事处:

我叫xx,今年xx周岁,xx省xx县xx人,20xx年参军入伍,现已退役。本人经济困难,居住条件恶劣,现同父母住在一起,居住的房屋漏水严重,部分墙体已经堪塌,居住安全难以保障。本人由于经济困难,一直未能新建翻修该房屋。特申请予以补助,望贵处批准。

遗补贴申请书篇3

敬爱的学校领导:

我是06级it班学生xx,因家庭经济困难,特申请求职补贴。

我来自湖南的一个偏僻农村。是一个生活简单中小城市,本来父母都凭读书跳出农门,在棉纺行业两个国有大中型企业工作多年。但国有体制改革不稳定的几年中,母亲因企业倒闭几度调换工作,最后才得以在一家也不甚景气的国企办理内退,保证一百五十到两百元退休工资(有时拖欠不能按时发放)。而父亲虽也曾从技术员干起直至成为一个众所称赞的厂内领导,但清廉如他不喝酒不抽烟不打牌我们家也一直积蓄单薄。去年无力扭转企业由来已久的不良资产与负债,他也只能投入了失业大军。此后虽也有外出务,但收入很不稳定。此时更加雪上加霜的是,不到半年前,母亲生病,医生建议静养并且长期服用药物,每月药费在两百元以上。父亲也只得辞工回家,暂时照顾,准备等她情况好一些再寻找工作。

在校期间:我始终以“奉献学院,服务同学”为宗旨,真正做到为同学服务,代表同学们行使合法权益,为校园建设尽心尽力,工作中大胆创新,锐意进取,虚心向别人学习,做到有错就改,有好的意见就接受,同时坚持自己的原则;在学生利益的'面前,我坚持以学校、大多数同学的利益为重,决不以公谋私。在班级,积极参与院里的各项活动。最终,我连续两年被授予“优秀团干部”荣誉称号,所在支部连续两年被授予“校先进团支部”荣誉称号。

如今,我即将毕业,正在外求职,花费难免多了些。因此希望能够得到学院的补助,缓解一点就业经济压力。但如果有更需要的同学,请把补助留给他们,谢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x年x月x日

遗补贴申请书篇4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第二章 社会保险费申报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

(一)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三)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

(四)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第五条 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代职工申报的事项包括: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用工类型、联系地址、代扣代缴明细等。

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第六条 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有条件的地区,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进行网上申报。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所列申报事项。用人单位申报材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出具缴费通知单;用人单位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退用人单位补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造成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九条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缴费申报的,可以延期申报;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三章 社会保险费缴纳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到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缴纳;

(二)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可以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划缴用人单位和为其职工代扣的社会保险费。

第十一条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或者拒绝。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第十二条 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收到的基金存入依法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根据用人单位实际缴纳额(包括代扣代缴额)和代扣代缴明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记账。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情况,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职工。用人单位和职工有权按照《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等规定查询缴费情况。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期限补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查询结果向所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

(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三)申请划拨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四)申请划拨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十一条 经查询,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或者划拨后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可的评估机构对其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进行评估,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对能够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双方依法签订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或者质押登记。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后,应当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并约定协议期满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参照协议期满时的市场价格,以抵押财产、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延期缴费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提供担保并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的,其职工在延缴期间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经责令仍未补缴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

拍卖用人单位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一)经查询,用人单位开户银行账户余额少于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且未签订担保合同的;

(二)经划拨,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且未签订担保合同的;

(三)延期缴费协议期满,因担保财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及加收滞纳金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限期补缴通知;

(四)用人单位的意见;

(五)用人单位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时的相关材料;

(六)申请强制执行的用人单位财产情况;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签名,加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由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的;

(二)未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三)决定划拨的社会保险费数额错误的;

(四)向当事人泄露信息影响划拨社会保险费的;

(五)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按照本规定第八条核定或者确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二)对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未按照国家规定记账的;

(三)未依法责令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限期补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的;

(四)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符合规定的;

(五)签订担保合同和延期缴费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六)未按照规定审核、处置担保财产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按月将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或者未按照规定通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职工有权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将用人单位和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提供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情况。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月将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提供给负责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

遗补贴申请书篇5

敬爱的校领导:

本人叫x,如今毕业在即,本人也正在寻找工作,本人想申请求职补贴。

申请理由:

由于家在边远山村,田地少,收成低,家庭经济困难,父母年老体弱,父亲长年得风湿,治疗未好,且兄弟姐妹多,日常生活开支巨大,生活艰难。非常感谢国家和学校对本人的帮助和支持,让本人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而解决了大学四年的学费问题,国家助学金也帮本人解决大半部分的生活费用问题,在学校、老师和同学的帮助和关怀中,本人顺利的走到大学学习生活的最后一个学期,这个时候的本人,正忙碌于撰写毕业论文、四处寻找工作的同时准备广西选调生的`考试。可是从去年10月份到现在已经经过了五六个月的时间,本人一直都在努力的寻找工作,在一次次的考试、面试中,本人都空手而归。

本人并不觉得自己差,有时候是觉得是本人的专业太尴尬,比如去应聘财务会计岗位时,人家都是要专业对口的,本人即使拿到了会计丛业资格证书,公司还是不愿意录用本人。看到其他同学签约了,本人就特别着急,看到相关的招聘信息就去投简历,结果不是杳无音讯就是面试了以后就没了消息,本人特别郁闷,但是本人不会气馁,本人还是锲而不舍地跑去桂林、南宁的招聘会,希望能尽早遇到本人的伯乐。可是四处寻找工作,车费住宿费开支很大,本人感觉就业压力巨大,生活艰难。

走出校园以后,本人将面临的是归还国家助学贷款,可是在工作还没有着落的时候,感觉压力巨大。面对这样的窘境,本人特此提交申请求职补助。希望能够得到学校和领导的支持和帮助!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遗补贴申请书篇6

尊敬的校领导:

您们好,我是某某学校某某学院某某专业的学生某某我家有四口人,爸爸、奶奶、妹妹和我,自8岁起,父母离异,奶奶年迈无劳动能力和经济收入,爷爷前几年因恶性肿瘤的折磨而去世,给家庭带来了30多万元的外债。

如今,所有的债务,老人的赡养,妹妹的抚养以及我上大学的费用均由我爸爸一个人承担。我自知穷人的孩子早当家,从大一开始,我就参加了学校提供的勤工俭学岗位,并一直坚持到现在。一上大学我就下定决心努力学习,独立自主。做过很多兼职,发过传单,刷过碗。靠点微薄收入勉强维持生活。期间收获的最珍贵的不是钱,而是来之不易的那些经验。

转眼间大四来临了,压力也随之而来,我早晚要真正的踏入社会,也即将拥有一份跟所学专业挂钩的工作,我必须要挑起家庭的重担,于是我打算开始求职的旅程,在求职过程中,我满怀信心,三年的知识熏陶和社会经验也让我在工作中显得不是那么的吃力,但如今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在阻碍我前进的脚步。

正式的工作都有一个实习期,必须期满三个月才能转正,实习期间公司不予薪酬。我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来维系这份工作,我深刻体会到了生活的艰难。作为一名特困家庭出身的大学生,我受到了学校无微不至的关怀,这种关怀使我不断地奋进,不断地努力进取,因为我不想让学校失望,不想让关心我爱护我的家人、老师、和朋友对我失去信心,任何艰难险阻都阻挡不了我奋斗的脚步。现金,学校推行的求职补贴政策使我再次感受到了学校的温暖和关怀。在此,我郑重的提出补贴申请!在以后的日子里,我会更加坚持自己的梦想,确信自己的目标,坚定自己的信念,从而实现自己的理想。同时我会怀着一颗感恩的心,感谢每一位关心我的领导、老师和同学,感恩家人和朋友。

我会充分找到自己在社会中的价值,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不负所学。我要用我的实际行动来回报国家和社会,回报学校和党,回报我身边每一位关心帮助过我的人。望学校给予一定的支持和鼓励,我一定不会辜负学校对我的期望,更不会让学校失望。恳请学校批准我对求职补贴的`申请。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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