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外人员自查报告5篇

时间:2025-01-19 14:30:04 分类:报告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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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外人员自查报告5篇

编外人员自查报告篇1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人员日益增多,出现了使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为切实保障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xx〕9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的重要性

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是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也是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和编外人员双方合法权益的需要,对于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政府形象、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执行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树立编外用工成本意识和风险意识,依法实行规范管理。

二、规范程序,从严控制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数量

(一)明确编外用工岗位设置。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应与编制管理相结合,按照“编内为主、编外为辅;从严控制、规范管理”原则,控制行政运行成本。现有编制内人员能够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一律不准使用编外人员。市级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和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编外人员的,应限于后勤及辅助性岗位,具体为:驾驶、门卫、保安、保洁、打字(计算机录入)以及交通、治安、城市管理的协管员等。其他事业单位应限于后勤以及辅助性岗位、替代性岗位,具体为:驾驶、门卫、保安、保洁、绿化、打字(计算机录入)以及部分辅助性、替代性岗位。

机关公务员岗位以及事业单位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涉密岗位不得使用编外人员。

(二)严格控制编外用工数量。用人单位应本着“必要、精干、高效”原则,严格控制编外用工数量。市级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和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数量一般控制在单位现有编制数的12%以内;纯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控制在单位现有编制数的15%以内;准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控制在单位现有编制数的20%以内;编制数较多的单位应适当从紧。部门、单位的具体编外人员控制数由市编委办下达,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自筹解决。

(三)规范编外用工审批程序。属于下列情况的,按以下程序申报,经批准后方可招用:

1、编外用工数量在市编委办下达的编外人员控制数以内使用的,由用人单位申请,主管部门批准,并抄送市编委办。

2、未满编的市级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根据编制限额可顶编使用编外人员,由用人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报市编委办批准后下达用工计划。以后补充正式工作人员时,按照“退一补一、先退后补”原则进人。

3、确因工作需要超过市编委办下达的`编外人员控制数使用的,由用人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经市编委办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后报市政府同意,由市编委办下达用工计划。

4、根据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要求或确因阶段性、突击性工作需要,在道路保洁、城市绿化以及交通、治安、城市管理的协管等公共服务岗位使用编外人员的单位,由用人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经市编委办、市财政局研究后报市政府同意,由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共同下达控制数。

三、依法用工,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

(一)规范使用编外人员。用人单位使用编外人员,应严格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编外人员使用规章制度,做到规范使用、规范管理。

(二)建立健全编外人员选用机制。招用编外人员,应符合岗位要求和综合素质要求,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经考试、考核后择优选用。在同等条件下,对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和失地农民应优先安排。编外人员的招用工作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三)明确用人单位和编外人员的权利义务。用人单位和编外人员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以及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等问题,严格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切实保障编外人员工资待遇。编外人员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和编外人员双方约定,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年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为编外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属于个人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五)积极探索编外用工新路子。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积极培育和引进劳务中介机构,探索劳务派遣、人事代理、劳务承包等政府服务外包的新路子,广泛开展环卫、园林及后勤服务等服务外包,变“花钱养人”为“花钱办事”,提高行政效率。采取劳务派遣方式的用人单位,严格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采取人事代理方式的用人单位,人事档案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委托经批准的人事档案代理机构代理,编外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

四、明确责任,加强对编外人员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编外人员招用计划管理。用人单位编外用工的招用计划应按规定在招用前报市人劳局备案。用人单位与编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后1个月内,应将编外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文本等材料报市人劳局备案。实行劳务派遣制的单位,由用人单位将编外人员花名册报市人劳局备案。

(二)落实编外人员使用经费。经市编委办、市财政局批准使用编外人员的单位,所需经费以用人单位自筹解决为主;确有困难的,根据用工计划或控制数,由市财政酌情给予补助。经批准顶编使用的市级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市财政局根据市编委办下达的用工计划和实际人数,按照每人每年补助2万元的标准补助,在部门预算中予以安排。

(三)健全编外用工管理责任制。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规范管理工作由市人劳局牵头负责,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负责。市人劳局负责编外人员招用的指导以及劳动用工、社会保险的服务和监督检查;市编委办负责用人单位编外用工计划的审核和下达;市财政局负责用人单位编外人员经费使用的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系统编外用工数量的审核、招用及用工情况的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负责编外人员的日常管理。

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本意见及市编委办下达编外人员控制数文件要求,对现已使用的编外人员作一次全面清理,对已经超过编外用工控制数使用的或不适应岗位要求的人员要依法解除合同或予以清退,对确因工作需要继续使用的人员要重新申报。对未经批准超过编外用工控制数使用的单位,由市人劳局责令改正;对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侵害编外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由市人劳局依法查处。各部门单位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的规范管理工作,切实解决编外用工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努力提高机关事业单位行政效能。

编外人员自查报告篇2

近年来随着国家医改的深入推进,伴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和对医疗服务需求的不断提高,各家医院积极推行规模扩张政策,努力实现跨越式发展,导致公立医院人员编制管理与人员需求的矛盾更加突显,医院为了满足患者的需求和自身发展的需要,招聘了大量编外人员,有的甚至超过半数以上。

为了切实维护医院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真正体现依法办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本着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增强编外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加强医院人才梯队建设,为实现医院专业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和医院的进一步发展做出贡献,现就编外用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用工名称

单位编外使用的各类人员统称编外劳动合同制职工。今后不得对编外使用的各类人员称呼其“临时工”、“农民工”等不适时宜的称呼。

二、聘用原则

坚持“机构优化、按需聘用、手续完备、用工规范”的原则和回避制度,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用。

三、聘用方式

编外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由应聘人员与医院双方签订,使用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都必须到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鉴证手续。解聘人员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人员可到市人才市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

四、聘用待遇

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根据所聘岗位和职责要求,医院可采用以下方式:

1、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由合同双方协商约定,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参照医院同等条件编内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

3、本着淡化“身份管理”,强化“岗位管理”的方针,结合岗位、职称、工作年限、工作风险等因素,打破编内编外身份壁垒,实行同工同酬。

其档案工资由人事代理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聘期内由医院按国家政策规定为其办理养老保险等手续。

五、聘用管理

编外聘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医院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实行人事代理的编外聘用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人才服务机构代为申报职称评审、考试,实行评聘分开。聘期内发生人事争议,可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调解,也可依据有关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和仲裁。

六、聘用手续

医院需要编外聘用人员,需先向主管部门报批计划,经研究同意,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聘。

招聘后向市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经同意后再签订聘用合同,办理人事代理手续。人事代理部门按规定提供有关服务事宜。

七、其它事项

本意见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编外人员自查报告篇3

根据东方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实名制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东编〔20xx〕10号)和有关文件精神,我校组织实施了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自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情况

(一)批准机构和实际设置情况

1.批准机构情况(历史现状):我校创办于1995年9月1日,隶属于东方市教育局,机构级别为股级,本单位属全额事业单位。

2.经费来源:财政全额拨款。

(二)核定编制和实有人员情况

1.核定编制情况:根据东方市编制委员会《关于东方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分配方案的批复》(东编〔20xx〕14号)的.文件规定,我单位事业编制123名,其中: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23名、差额拨款事业编制0名、经费自理事业编制0名。

2.实有人员情况:目前实有在编在岗人员80人(其中工勤人员4人),其中:全额拨款80人、差额拨款0人、经费自理0人。

(三)领导职数核定和实际配备情况动手续材料等2件;

(1)市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盖章确认的工资明细表1件;

(2)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干部职工住房公积金缴交花名册1件;

(3)干部职工劳动合同书、聘用合同书和社保手续材料共0件;

(4)编外聘用人员花名册1件;

(5)编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11件、公益性岗位人员流动申请表1件;

(6)核查信息生成表公示1次相片22张。

3.公示期间,共收到举报和反映材料2件,已办结并对核查信息进行变更修改2件,未办结0件。

4.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并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后,无意见。

二、核查中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未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擅自设立机构的情况:无。

2.未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机构设置形式的情况:无。

3.未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擅自加挂牌子的情况:无。

4.未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机构名称的情况:无。

5.我校没有超编。

6.“吃空饷”问题0人。

(二)主要问题简要说明及处理情况

三、对上报核查自查信息的承诺

本单位上报的核查自查信息已经单位自查、审核、公示等程序,并按要求将收集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材料信息全部录入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系统中,核查自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虚报、瞒报的情况。

编外人员自查报告篇4

根据《关于开展全市机构编制核查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我单位对机构编制相关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机构情况

包括最近的“三定”规定文件,机构全称,合署单位、加挂牌子、机构级别、内设机构个数,内设机构名称、内设机构级别、内设机构高配情况等情况。

2、编制及实有人员情况

编制情况:包括编制数总数、各类编制数。在编实有人员情况:实有人员总数,使用各类编制的实有人员数。编外聘用人员数、借调人员数。

3、领导职数及实际配备情况包括单位领导职数核定及配备情况、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核定及配备情况、非领导职数核定及配备情况。

4、事业单位情况

我单位所属事业单位xx个,具体情况为:

(1)单位1:包括单位全称,最近的批准文件、级别、经费预算形式、是否参公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核定编制数、实有人员数、单位领导职数的核定数和配备数、内设机构个数、内设机构名称、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的核定数及配备数、编外聘用人员数、借调人员数等情况。

(2)单位2:略

二、存在问题

经过自查,我单位存在以下问题:

1、未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擅自设立机构xx(含临时机构)。

2、未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擅自在xx机构对外加挂xx牌子,合署办公等。

3、机关单位以借调、工作需要等名义长期混用事业单位编制人员xx人。

4、编制外聘用人员xx人。

5、已退休或调出人员未出编xx人。

6、超编、超职数人员xx人。

三、整改措施

依据自查情况,制定以下整改措施:

1、撤销擅自成立的`xx机构,撤销擅自加挂的xx牌子,及合署办公机构等。

2、取消借调和长期聘用人员xx人。

3、为已到达退休年龄和调出人员xx人办理出编。

4、通过自然减员、控制人员调入等手段,消化超编、超职数人员。

编外人员自查报告篇5

根据区局字关于开展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情况自查的通知。我院领导非常重视,成立了以“一把手”为组长的.自查小组,通过开展认真细致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成立了院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情况自查专班,具体组成成员如下:

组长:xx

成员:xx

专班下设办公室,xx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自查工作的实施和材料整理上报。

二、院人员聘用情况

1、院专业技术人员聘用情况:经自查,我院所有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都于试用期满合格起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聘用合同,并是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的,聘用到期时我们将视其工作情况再组织续签(聘用期限为三年)。

2、院工勤人员聘用情况:经自查,我院所有事业编制工勤人员都于试用期满合格起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聘用合同,并是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的,聘用到期时我们将视其工作情况再组织续签(聘用期限为三年)。

3、临时工聘用情况:经自查,我院与自聘的临时工作人员都签订了相关聘用合同,并一直是按照合同条款执行的,现聘用期限也未到。

三、自查结果

通过自查,我院与在岗工作人员都签订了相关聘用合同,无一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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